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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又见“房票”:可转让有补贴,只能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

蓝筹地产

2022-06-25 21:39:37

所谓“房票”,指的是征收人开具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的简称。

6月24日,据浙江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消息,为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探索建立征收安置“房票”制度,加快房屋征收安置进度,近日出台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所谓“房票”,指的是征收人开具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的简称。

该《办法》中所提的“房票”安置,适用于丽水南明山街道范围下列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具体包括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公寓安置新增人口增加安置面积期房回购的对象,以及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含住宅和非住宅)并生效的被征收人。

据了解,“房票”可以进行转让,“房票”安置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并实行实名制。经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审批后,每张“房票”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转让时出让人须提供另有住宅证明并办理“房票”转让公证手续。

“房票”的开具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房票”实行总额控制,总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含购房补贴),以申请先后顺序确定,额度开具完毕即止。“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房票”记载人只能通过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使用“房票”;“房票”超过使用期限未使用的,不兑现不找补不计息。

《办法》明确,“房票”只能用于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辖区范围内,购买已在建设部门办理“房票”结算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含现售和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补偿金额情况,申请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但单张“房票”票面金额不得少于50万元;单宗小面积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开具一张“房票”。

值得一提的是,用“房票”购房将会采用递进制给予一定的补贴。即被征收人申请并开具一张“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0%的购房补贴;申请并开具两张“房票”的,补贴比例升至15%;申请并开具三张及以上“房票”的,补贴比例为18%。

例如,某居民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为300万元;开具了一张“房票”的,其“房票”面额为300万元+300万元×10%(购房补贴)=330万元。

若该户居民安置方式为期房回购,期房回购款为150万元(含期房回购15%奖励);则开具一张“房票”的“房票”面额为150万元+150万元×10%(购房补贴)=165万元。

除此之外,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宅只能使用一张“房票”,且“房票”票面金额在单套新建商品住宅成交价(含附属用房和车位)的占比不得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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