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近十年的推动下,苹果公司补税靴子落地,为正在艰难推进的“双支柱”国际税制改革吹响了一次冲锋的号角。
当地时间9月10日,欧盟的最高法院欧洲法院裁定,苹果公司须向爱尔兰补缴130亿欧元税款。欧洲法院的声明确认维持欧盟委员会2016年的裁决。
2016年,欧盟委员会认定苹果公司利用与爱尔兰政府达成的税收协定大肆逃税,要求苹果公司补缴130亿欧元税款。
2019年,苹果公司对欧盟委员会裁决提起上诉。2020年欧盟常设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在欧盟成员国爱尔兰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构成国家补贴,撤销欧盟委员会2016年相关裁决,苹果公司无需补缴130亿欧元税款。
此次欧洲法院的裁定被视为终审,苹果公司将无法再就此案进行上诉。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说,当时,爱尔兰政府也是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用低税负吸引了更多的资源。在一段时间中,欧盟很多国家在税收或者其他方面,都给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是否违反了欧盟公平竞争的要求,界限相对模糊,需要进行具体的判断。
叶永青认为欧洲法院的裁定“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对欧盟而言,趋势上看,欧盟对内部的财政平衡以及个税统一的要求越来越高。基于统一市场的概念,欧盟对个别国家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欧盟希望通过强化内部统一,对外整体竞争。此前针对新能源的关税以及此次对苹果公司的裁定都带有这一意味。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姜跃生说,这次欧盟委员会能够险胜,根本原因在于“全球最低税制度”的势如破竹,这个制度将在40多个国家实施,也在于联合国推动成立国际税收组织已成定局。
从这个角度,苹果公司补税也是近十年全球推动的国际税收制度变革中,一次具有代表性的事件。
姜跃生是中国著名的国际税收理论和实务专家,从事国际税收研究和实务30多年,曾长期主持和负责国际税收管理工作。近期姜跃生查阅了欧洲法院对苹果公司的70多页判决书。
姜跃生认为,欧洲法院对苹果公司涉税判决的历史意义在于,进一步宣示和落实了征税地必须与经济行为地和价值创造地相一致的国际税改根本原则,进一步推动和深化了经济实质高于法律形式这一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基本方法。
避税设计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张文春在《美国苹果公司税收筹划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到,美国参议院早在2013年5月21日发表了报告并举行了听证会,报告称,2009年—2012年苹果公司的国际避税战略使其440亿美元的所得逃避了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苹果公司总裁蒂姆·库克反驳,苹果公司完全守法,已缴纳了海内外所有应缴纳的税收。
苹果公司的国际避税战略在全球引起了轩然大波。美国参议院听证会对苹果公司的高管进行了质询,主要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向海外转移利润;二是“自否”居民纳税人身份:苹果的两家爱尔兰子公司利用各国对居民纳税人认定的差异,使其既非爱尔兰税收居民,也不具有美国纳税人身份;三是滥用成本分摊协议:这是苹果公司转移利润的主要工具。
上述文章分析苹果公司2012年至2016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税前利润、所得税等主要财务数据发现:苹果公司2014年的收入较2013年约增长 6.95%,净利润约增长6.68%;2015年收入较2014年约增长27.86%,净利润约增长35.14%;2016—2017年收入与净利润都出现负增长。但在收入与利润的高速增长中,苹果公司这几年的税率仍保持在25%至26%的水平,而美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5%。因此该文章推断,苹果公司一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了国际避税,逃避了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叶永青称,当时苹果公司整个架构的设计是非常完善的,某种程度上还针对美国的反避税规则做了精妙地应对,所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在美国补税。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一家企业实现整体的少交税,其实就是企业自身获得的利益,从而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
上述文章中提及,苹果公司在爱尔兰保留了大约2600亿美元的海外利润,只承担了大约1.9%的税负,和美国联邦政府的3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差巨大。
引起欧盟委员会调查的是苹果公司在爱尔兰的避税设计,该设计被称为“三明治”设计,这也导致苹果公司在爱尔兰的所得税税率极低。欧盟委员会认为,苹果公司在欧洲2003年时的实际税率为 1%,在 2014年已经降为0.005%。
国际上主要经济体的所得税税率不同,英国为25%,法国为25%,俄罗斯为20%,中国为25%,美国(联邦政府为21%+各州不同的税率),日本为30%,印度为25%—30%。
叶永青告诉经济观察报,爱尔兰在历史上是标准的以管理地作为税收居民认定标准的国家,苹果公司在爱尔兰的税务设计主要是通过爱尔兰对居民身份认定的特殊性,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在爱尔兰囤积了大量的利润,而且还做了精妙的避税安排,使得这些利润能够在爱尔兰被作为非居民的所得不用征税,也不需要回美国征税。
简单来说,苹果公司避税的设计包括三步:第一步在爱尔兰这样的低税国家设立一个非经营的企业;第二,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把利润留存在爱尔兰;第三,设计整套避税系统来应对各个国家地区反避税规则,包括事先裁定,以便获得一个稳定的税收征管环境。
姜跃生告诉经济观察报,美国跨国公司投资欧盟,一般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在爱尔兰建立子公司,通过子公司收购美国母公司股权,将全球总部倒置到爱尔兰;二是在爱尔兰注册子公司但无实际管理,不构成爱尔兰税收居民,同时将美国之外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赋予爱尔兰子公司,爱尔兰公司收取巨额特许费后不需在爱尔兰交税,并利用欧盟成员国之间支付特许费免税的优惠将特许费支付给荷兰的关联企业,荷兰关联企业是美国母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可依美国税法申请海外利润暂不汇回的递延纳税。这就是曾经著名的爱尔兰和荷兰“三明治”避税架构。
姜跃生表示,苹果公司采用的税务设计与以上两种模式并不完全相同,它是在美国和爱尔兰政府共同默许下,以爱尔兰为海外价值链的核心,利用两国税法的差异和国际税法的疏漏,致力于苹果公司税负最小化和美国税源最大化,促进苹果公司做大做强的特殊税收安排。
姜跃生说,苹果公司在爱尔兰注册成立苹果国际运营公司作为海外总部,下设苹果公司欧洲运营公司,负责爱尔兰本土销售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的组装和生产,而欧洲运营公司下设苹果国际销售公司,负责美洲市场之外全球市场苹果公司产品的采购、销售等活动。以上三家苹果公司都注册在爱尔兰科克市的同一地点,但没有雇员和工作场所。按照爱尔兰的法律,只有实际管理机构在爱尔兰的才构成爱尔兰税收居民,故三家苹果公司不是其税收居民,不需在爱尔兰交税。同时美国税法采用的是注册标准,三家爱尔兰公司没在美国注册,不是美国税收居民,亦无需在美国交税。
这里的非居民身份对于苹果公司的避税设计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叶永青说,非居民与居民身份是指税收居民与非居民企业。当某家企业在一个国家是税收居民时,这个国家对企业享有全球所得的征税权。如果这个企业在当地被视为非居民,那就只针对源于当地收入的所得交税。苹果公司在爱尔兰取得非居民的身份是基于一个注册在爱尔兰、管理不在爱尔兰的企业,同时因为注册在爱尔兰,避免了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居民,全球其他国家也可以不将它当成税收居民来管辖。
之后,苹果公司又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和间接销售的方法,将利润转移到爱尔兰的基地公司。苹果公司还利用了美国税法 CFC(本国居民控制的外国公司)规则的漏洞(主要是税格勾选规则),主要是指苹果公司作为一个有资格的主体,可以选择其收入最少的一个分支作为被征税的对象。
欧盟决心
欧盟推动苹果公司补税已经接近10年时间。
2016年,欧盟委员会认定苹果公司利用与爱尔兰政府达成的税收协定逃税,要求苹果公司补缴130亿欧元税款。
欧盟委员会的认定来自一份长达两年的调查。通过两年的调查之后,欧盟委员会指控爱尔兰允许苹果公司逃税数十亿欧元。欧盟委员会表示,在爱尔兰开设分公司的苹果公司,20多年来受益于两项爱尔兰的税务协定,这两项税务协定人为地降低了其所应该缴纳的税负,因此,苹果公司需要补税给爱尔兰政府。
2019年,苹果公司对欧盟委员会裁决提起上诉。2020年欧盟常设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在欧盟成员国爱尔兰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构成国家补贴,撤销欧盟委员会2016年相关裁决,苹果公司无需补缴130亿欧元税款。
2024年9月10日,总部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当日公布终裁结果,确认推翻2020年欧盟常设法院“苹果公司无需补缴税款”的裁决,支持2016年欧盟委员会“苹果公司应补缴税款”的决定,苹果公司应向爱尔兰政府补缴130亿欧元税款。
当天,苹果公司表示:“欧盟试图追溯性地改变规则,而忽视了按照国际税法的要求,我们的收入已在美国纳税。”
裁定当日,负责数字政策和竞争事务的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韦斯塔格表示,调查促进了成员国思维和态度的转变,这会加速欧盟监管和立法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欧盟推动苹果公司补税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从2013年开启的国际税收制度改革。
2012年6月,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解决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并委托经合组织(OECD)进行研究。
2013年6月,OECD发布了《BEPS行动计划》,并在同年9月的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各国领导人的支持。BEPS行动计划包括15项行动,旨在重塑国际税收规则体系,遏制跨国公司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确保税收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
这一计划的落实“修补”了国际税收的框架,但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对原有框架的修补显得越来越难以应对。为此,从2015年开始,OECD数字经济工作小组持续研究应对数字化税收挑战的解决方案,并在2019年初步形成了“双支柱”方案:支柱一旨在于通过修改现有跨境所得税分配制度,将超大型高利润跨国企业的一部分剩余利润分配给市场国;支柱二的核心在于建立全球最低税制度,让跨国公司在每个辖区的有效税率都至少达到全球最低税率标准。
OECD认为,支柱一将使全球税收收入增加130亿美元至360亿美元,支柱二则将在全球范围内产生2200亿美元的额外收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双支柱”方案使得全球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约6%,其中支柱二将使其提高5.7%,支柱一则使其增加120亿美元。
“双支柱”方案提出后,支柱一和支柱二分别推进,实际上形成了两条路径,其中支柱二的推进较为顺利,支柱一的推进却面临了种种困境。
姜跃生说,“支柱一”国际数字税的推行陷入停顿,没有在6月底实现签订多边公约的目标,欧盟通过苹果案的判决向美国秀肌肉,展示打击跨国避税的决心和支柱一失败后欧盟恢复推行数字服务税的可能性。
对于欧盟的决心,姜跃生说,首先欧盟宪法明确规定:为维护欧盟市场的统一性,必须实现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公平性,坚决遏制国家援助等滥用税收优惠的行为,苹果案作为金额最大的国家援助案,具有指针作用,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其次,统一税基是欧盟实现共同财政的基础,全球最低税统一了欧盟的税基,国家援助则妨碍了全球最低税在欧盟的实施,必须痛下杀手予以解决。
洼地清理?
作为补税事件的另一方,也是曾经的欧盟税收“洼地”,爱尔兰也做出反应。爱尔兰财政部称将考虑这一裁定,但表示:“爱尔兰的一贯立场是,爱尔兰不会给予任何公司或纳税人优惠税收待遇。”
姜跃生说,欧洲法院判决下达后,爱尔兰政府虽然坚称自身无辜,但亦表示尊重和执行判决结果。目前爱尔兰政府主权基金亟需注入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130亿欧元的税款可谓是及时雨。既要吸引外资,又要税款实惠,这是爱尔兰政府处理苹果案上的策略。
爱尔兰此前一方面利用税收洼地“招商引资”,另一方面也在不断改善营商环境。姜跃生说,由于爱尔兰营商环境的优化,苹果公司并未因税负增加而影响在爱尔兰的投资。近年来,爱尔兰既收获了苹果公司的大量投资,又获得苹果公司缴纳的巨额税款,可谓实现了双赢。
姜跃生说,这次判决先例一开,欧盟国家在进行跨国利润分配时就可以援引欧洲法院苹果案的判决,否定国外无经济实质的控股公司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而将绝大部分的利润归属于欧盟的实体。这对于传统避税地的打击将是致命的,通过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再投资欧盟的模式将失去合法性和吸引力。而对将总部倒置到欧盟境内低税地的美国跨国公司而言,美国国税局亦可援引欧洲法院的判决,因总部缺乏经济实质而将利润归属于美国的受控实体。
在欧盟内部乃至全球,并不仅只有爱尔兰一个低税率的避税地。荷兰、卢森堡等在欧盟都属于低税率的国家。除苹果公司外,欧盟委员会还就菲亚特与卢森堡政府、星巴克与荷兰政府、宜家与荷兰政府、耐克与荷兰政府等达成的税收协定展开调查,结果要求星巴克和菲亚特分别补缴2000万欧元至3000万欧元税款,目前宜家和耐克逃税案尚在调查之中。
叶永青认为,欧洲法院的裁定会使得所有的跨国公司需要进行更加审慎地考虑其在欧盟内涉及的低税率,这个税率会不会面临本国以外的审查,比如欧盟公平竞争条例审查。
叶永青进一步解释,欧盟的态度如此强硬是因为要维护整个体系对外的完整性,这也是其存在的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在目前这个情况下,爱尔兰的税制不代表欧盟的主流国家,欧盟的主流国家还是强调高税收与高福利的统一。欧盟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主权让渡的规则,经济发展和经济形式上都要求竞争需要在统一化的方式下进行。
叶永青说:“我们国家也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本质上公平竞争审查的概念就是在统一大市场下一个必要的制度设计。因此,欧盟也必然要站在更多国家和更高的制度层面上,对一些结构设计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即使拿到一个国家的预先裁定都不足以支撑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