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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规范幼儿园收费,不得收取教材费、材料费、占位费等

教育动态

2024-02-28 18:16:30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课后培训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教材费”“材料费”“占位费”“学籍管理费”等其他名目的费用。

2月27日,房山区教委在通知中强调,根据相关要求,幼儿园收费主要包括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后者包括伙食费、幼儿生活必需品费、幼儿外出活动费、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延时服务费。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社区办园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即不高于900元/生·月,保教费应按月收取。与此同时,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普惠性社区办园点实行市场调节价。保教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伙食费应按月收费,按天计算,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通知还明确,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课后培训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教材费”“材料费”“占位费”“学籍管理费”等其他名目的费用。(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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