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观App

理性 建设性
打开

商标维权应守住善意底线 | 经观社论

原创经观评论

2026-06-19 12:43:29

作为上市公司、大型商事主体的商标权人,当维权行动面对的是小微经营者时,应进一步提高审慎义务。商标法保护的是品牌商誉与市场秩序,而非赋予权利人对通用词汇的垄断权。

近期,“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案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案件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法律行业从业者各有看法。对于案件本身的探讨固然重要,但另一个问题或许更值得深思:对这样一件看似普通的商标维权行为,为何会引起强烈关注,我们担心的又是什么?

先说最核心的商标法原理:商标越独特(显著性越强),其占用的公共语言资源越小,商标的保护范围通常越大。例如,“海尔”这种没有原本意义、完全由商标权人创造的词语,在其他情境下通常不会使用,因此一旦有其他人使用,很容易被认定为侵权。而“遇见小面”商标由“遇见”这一通用词汇与“小面”这一食物类型组合形成,这两个词语本身(包括其谐音)属于在商业环境下经常被使用的词语,因此认定侵权需要适用更高的标准。

涉案商户使用 “渝见小面”标识,“渝”指代重庆小面这一食物的地域特色。“渝见”与“遇见”虽然读音较为相似,但含义有所不同。“渝见小面”是否构成侵权并无标准答案,法官审理时也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但相较于一般商标而言,认定“渝见小面”构成侵权时应更为严格,商标权人在发起维权行动时也应更加审慎。

另外,“遇见”和“小面”本身是通用词汇,商标权人已经因此占据了更多的公共语言资源,在他人经营行为与其商标产生冲突时,应当审慎判断他人的使用,究竟是基于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还是对合法商标权的侵害。

进行商标维权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故意仿冒牟利、损害商誉、搭便车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作为上市公司、大型商事主体的商标权人,当维权行动面对的是小微经营者时,应进一步提高审慎义务。商标法保护的是品牌商誉与市场秩序,而非赋予权利人对通用词汇的垄断权。因此,对无损害、无恶意的小微经营行为,即使客观上与商标本身产生冲突,也应给予一定的容忍度。

“渝见小面”作为一家街边小店,门店面积小、价格亲民、客源仅限周边居民,其经营范围、消费人群和全国连锁的“遇见小面”有明显区分,难言对“遇见小面”造成实质损害,也很难对品牌口碑造成负面影响。即便“遇见小面”担心对方的长期使用会弱化自身商标辨识度,也可以采取先沟通、要求小店调整招牌或更改字号等更温和的方式,而非直接采取要求赔偿、提起诉讼等强硬手段。

此外,本案也凸显了商标维权中强弱失衡的问题。大企业的批量维权大多走风险代理,前期不用花费任何律师费,即便败诉,仅需承担少量案件受理费,维权成本近乎为零。而即使过度维权,也很少会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法律风险极低。反观普通商户,本就利润微薄,一旦被起诉,应诉时间成本、律师代理费、诉讼风险及潜在赔偿责任,足以成为压垮经营的负担,小微企业在面对头部企业诉讼时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商标制度不应成为大企业恃强凌弱的制度工具,具备市场优势的商标权人,应当承担与之匹配的社会责任,克制无必要的诉讼维权,避免利用制度优势挤压小微商户的生存空间。

谈到批量维权,目前还有一种令人担心的现象:部分主体已出现将商标作为牟利工具、将维权作为经营业务的倾向,这偏离了商标法鼓励正当经营、规制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初衷。法律不禁止集中打击大规模恶意仿冒、刻意蹭热度牟利的商家,这类批量维权合情合理。可如果盯上毫无仿冒牟利心思、也未造成实质损害的小摊贩,以起诉施压、强制收取许可费为主要方式追责,则本质上更像是利用制度漏洞垄断公共语言资源、获取超额收益,具备权利滥用的嫌疑。

商标专用权从来不是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利,行使权利应牢记权利边界与善意底线。大型企业进行商业维权时,应注意区分小微商户的行为性质,对于独特性较弱的商标更应谨慎维权,起诉追责应建立在对方主观刻意侵权、确实造成消费者混淆、带来实质性损失的基础上,避免一刀切式的维权挤压小微商户本就不多的生存空间。


经观评论

经观价值观的守卫者和传递者。

相关推荐

洞穴里,藏着一门千万级生意

顺应中国市场变化 松下“再定义”自身角色

中国厂商“组团”加入跨境电商大军:这次不打低端局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供参考、交流,不构成任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