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新增多个裁判文书,均与侵害华润怡宝商标权纠纷案相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洁士宝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经营场所等多个渠道突出使用被诉标识及自称“怡宝集团”“怡宝人”“怡宝公司”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洁士宝公司注册、使用“怡宝”字号以及购买、注册及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存在攀附原告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洁士宝依法赔偿原告华润怡宝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24万元,并注销涉案侵权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