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正式于今日(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外,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
近年来医药行业垄断行为频发,成为国家加强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去年11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还制定出台了《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今年6月,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下称《报告》)显示, 2021全年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其中,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医药行业垄断案件38件。
此外,7月10日,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28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据悉,本次公开案件均为过去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交易。其中就涉及医疗健康企业。
随着新反垄断法的正式施行,我国医药行业的反垄断也进入新时代。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孙晋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次修改,正值国家发展战略从产业政策向竞争政策转型关键时期。国家以更大决心和更强力度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健全数字规则,对反垄断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为新时代我国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加速推进我国实现竞争性发展转型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并在此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提供了高质量制度供给和完备的法律保障。
医药行业反垄断案高发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 2021全年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罚没金额235.92亿元。其中,2021年,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案件3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6件;审结医药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26件,交易总金额为3007亿元,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9.5亿元。涉及先声药业、扬子江药业、天津天药药业等多家知名药企。
《报告》指出,2021年12月31日,宁波誉衡健康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京东邦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市场监管总局处以行政处罚,2016年4月8日,宁波誉衡与京东邦能签署协议,在浙江省宁波市设立合营企业宁波誉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前未依法申报,宁波誉衡、京东邦能同样各获50万元罚款。
又如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直接查处了扬子江药业集团限制下游企业药品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推动蓝芩口服液等部分常用药品价格下降30%以上,并对其他医药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起到示范作用,促使药品企业对自身经营行为开展自查整改,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除了企业,在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案件中,违法主体甚至还包括卫健局等行政机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就曾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查处。2021年2月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两起垄断案件,对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纠正。通告显示,2012年6月起,兰山区卫健局以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配送试点工作的名义选定了5家配送企业,导致其他医药配送企业无法进入该区域市场,该交易行为持续长达8年,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要求纠正。
赋能反垄断加强执法保障
面对各种高发的垄断行为和领域,我国加强反垄断执法与监管将是大势所趋。而落地施行的新反垄断法,也为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此次在新反垄断法总则部分,新增了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对此,孙晋教授对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我国自2018年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之后,反垄断执法人员的编制实际上大幅度减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反垄断执法力量,该条修订则回应现实问题,为大幅度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和加强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无论国际经验还是国内反垄断法实施需求,都需要反垄断执法与司法”两条腿走路“且二者相互衔接,在加强执法的同时还强调加强司法,而且规定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对于补足我国反垄断司法短板、协调执法与司法冲突,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而且,法律明文要求”加强反垄断司法“和”公正高效审判垄断案件“,为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建立竞争法庭(院)留下了足够的制度空间。
此外,新增“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作为法律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依法调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合义务,进一步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调查权的正常行使,完善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程序性权力。新增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这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行政性垄断行为赋予了新的处理权限,丰富了执法工具箱,增强了执法权威。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新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仅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还要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
同时,孙晋教授还指出,新反垄断法增加第十九条,禁止轴辐协议,即“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该新增条文将在实务层面对医药行业和企业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1)企业在管理经销商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在处理经销商矛盾、召开经销商会议等实践中的轴辐协议风险;(2)平台企业应重点关注与平台内不同商家沟通过程中的轴辐协议风险。
孙晋教授分析指出,新反垄断法在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方面皆有大幅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反垄断法的震慑力。新修法律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责任体系,多种处罚手段并用,联合惩戒,构筑起反垄断法有效威慑体系,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在医药行业的顺利推进、有效规范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朱萍,师梦娇,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