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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黑板报 | 个人微信朋友圈卖药涉嫌犯罪

原创新规黑板报

2022-09-15 19:53:53

近日,福建省药监局通告12起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其中,5起涉及微信朋友圈卖药案例,当事人均被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其中:3月15日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其通过微信向网名为“觉醒”的人购买了“苗药康乐宁”(单价280元)、“乙肝丸”(单价280元)、“藏御大力丸”(单价860元)、百草丹(单价158元)、尿路感染药(单价360元)等5种药品,收到药后,发现以上5种药品外包装上都没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怀疑是假药。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成分、功能主治等文字内容。2022年4月19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将以上5种药品送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中在“藏御大力丸”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在“苗药康乐宁”中检出吲哚美辛成分,在“尿路感染药”检出大黄酚成分。

当事人销售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的行为违反《刑法》,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该局将该案件移送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处理。

此外,2020年6月,漳州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一家食杂店贩卖假药“咳喘散”,云霄县市场监管局东厦市场监管所现场检查时未见“咳喘散”或其他药品,按照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云霄县公安局。

2021年8月10日,公安局回函,上述咳喘散经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为药品,但未达到刑事起诉标准。云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咳喘散)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9月份起分别向朱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购进咳喘散共140袋,其中80袋自用,60袋通过微信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上述药品也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2022年3月7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4万元,并处罚款150万元,罚没款共计151.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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