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还是比较好的。
《指导意见》中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是三方面考虑:一是坚持基本保障。大家也都清楚,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对于记者提到的生育津贴问题,她表示,《指导意见》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对于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刘娟表示,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刚才记者提到的那些材料。目前国家医保局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