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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妥善处理存量PPP项目的拖欠账款问题

原创杜涛

2026-08-30 12:01:26

首先是摸清底数,拓宽资金渠道,缓解财政之困。可参照云南做法,限期完成存量项目摸底,建立“一项目一策”台账,把欠付未付的支出责任单独统计、动态监测。同时,可考虑由中央发行针对存量PPP支付的专项债,地方用好一般债券、转移支付和行业专项资金,解决地方财政资金不足、难以偿还的难题。 其次是调整公共服务价格体系。谁污染谁付费,使用者付费到位,增强项目自身造血能力,降低对财政资金的依赖。 再次是让地方政府真正履约,特别是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建议研究“新官不理旧账”处置办法,强化对此类行为的约束。 最后是强化司法保障。社会资本与政府的纠纷往往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境,司法渠道有待

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自2014年大规模推开,十年间拉动逾十万亿元投资,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上万亿元的支出责任,让无数投资人、项目方、地方政府陷入了窘迫的境地,被迫作出各种意料之外的应对。

其中,环保行业是重灾区。2024年环保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及票据总额约3466亿元,较2023年增加约7.2%;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升至56%以上。此外,PPP项目还涉及医疗、交通等多个领域。

与一般欠款不同,PPP项目大多直接关系着市政公共服务,比如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一旦停运,就会对民生带来巨大影响。社会资本如果因为收不到钱而停止运维,表面上看是“以牙还牙”,但实际上付出的隐性成本远高于欠款本身,企业不仅面临违约赔偿,还可能因民生事件背负舆论压力。

2023年PPP新机制出台后,存量PPP项目的履约与化债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为什么存量PPP项目拖欠问题如此难解?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现阶段PPP欠款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四个层面。

首先是财政之困。在地方财政的支出序列里,PPP支出责任与隐性债务、法定债务、保基本民生支出共同竞争有限财力,但是,PPP既不能纳入隐性债务化解范畴,也不在企业拖欠账款处置序列,相关政策难以惠及。华东某家上市公司一直在推动地方政府回款,为回款寻找各类解决途径,比如,协助地方政府挖掘增量资金、争取纳入隐性债务管理范畴,或是向上级部门投诉反馈等。该公司高管认为,问题根源仍是地方财政紧张、无多余财力兑付欠款。

其次是“新官不理旧账”难题。项目是前任签的,钱是本届付的,对于现任来说,理性选择就是拖。北方某地的一个医院类PPP项目就遇到此类问题,当地医院负责人在前任负责人退休后不再认账,对于前任签署的各种PPP合同不认可,停止付费。

再次是结构之困。这些存量项目以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为主要回报机制,2015年财承论证的收益测算建立在较高增长率假设上,实际增速不达预期,财务压力随之放大;出资上社会资本为主、贷款亦由其兜底,风险单向集中。收入端被欠、支出端不能停,社会资本成了整条链上唯一不能违约的一方。上述华东上市公司遭遇银行抽贷和地方政府欠款,涉及金额合计百亿元,股价下跌,员工工资欠发。

最后是法律途径也难解决。社会资本与政府的纠纷大多需走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仲裁效力有限,司法推进困难,协商权责悬空,拖欠容易成为常态。如中部某省一个PPP项目纠纷案件,社会资本起诉当地政府,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最后只能反映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处理。

面对上述困境,2025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84号文试图给出系统性回应。这份《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的文件提出了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降本增效的解决思路。

针对地方政府拖欠款项问题,84号文明确回应:已运营项目要按合同依法履约,支出责任纳入预算,按绩效结果及时付费,不得以拖延竣工验收、延迟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付费。

钱从哪里来,84号文也给出路径:在建项目可统筹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支付建设成本。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客观评估,依法合规积极支持在建项目融资。

84号文最本质的突破,是打通了专项债置换项目建设成本的通道,不少地方政府也在积极落地举措。比如,云南安排专项债用于化解存量PPP项目建设及拖欠账款问题,湖南安排专项债清偿PPP拖欠账款。近日,江苏拟发行200亿元专项债,用于支持百余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但是,这些探索尚未形成规模化、批量化、制度化的化解机制。专项债置换存量PPP债务的模式,目前仍离“常态化、全覆盖、可预期”的制度安排有明显距离。84号文提供了改革方向,但落地见效仍需细化配套实施细则。

该如何进一步解决存量PPP项目难题?多位从业者从不同方向提出了建议,总结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是摸清底数,拓宽资金渠道,缓解财政之困。可参照云南做法,限期完成存量项目摸底,建立“一项目一策”台账,把欠付未付的支出责任单独统计、动态监测。同时,可考虑由中央发行针对存量PPP支付的专项债,地方用好一般债券、转移支付和行业专项资金,解决地方财政资金不足、难以偿还的难题。

其次是调整公共服务价格体系。谁污染谁付费,使用者付费到位,增强项目自身造血能力,降低对财政资金的依赖。

再次是让地方政府真正履约,特别是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建议研究“新官不理旧账”处置办法,强化对此类行为的约束。

最后是强化司法保障。社会资本与政府的纠纷往往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境,司法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一方面,应减少地方政府因还款压力而对司法程序产生的不当影响,保障案件依法独立审理;另一方面,应强化判决执行力度,避免生效法律文书流于形式。

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存量PPP项目的欠款问题,短期看,会造成企业流动性承压、公共服务运转趋紧的现实困难;中期看,会带来地方政府履约能力受损、市场预期转弱的隐忧;长期看,则会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削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意愿。


杜涛

财税与环保新闻部主任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财政和货币政策领域。主要关注财税、审计、环保、基建以及PPP等方向。线索请联系:dutao@ee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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