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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给继母是法律的进步

原创经观评论

2026-06-05 16:36:53

在上海这个离婚判决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孩子的意见。这看似平常,却体现了深刻的改变。一百年前问的是谁有权决定儿童的命运,现代社会越来越关注什么最符合儿童的发展,以及儿童自己如何看待自己的未来。

陈碧/文 上海市近日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由于生父长期赌博、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法院尊重13岁孩子的意愿,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对她长期照料、视如己出的继母。

孩子没有判给亲生父亲,似乎突破了血缘优先的默认逻辑。但大众对判决结果都表示支持,觉得这种安排“对孩子好”。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共识的形成离不开两件事:一是近现代“未成年人”概念的创建,并逐渐深入人心;二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步步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落地。

未成年人的概念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人们知道孩子和成人有区别,但对孩子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保护。在古代,孩童是家族、家长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人格和权利。即便生父生母存在恶习、失能、失责等情形,血缘身份依然具备绝对优先效力。古人会怜惜孩子,甚至“幼吾幼而及人之幼”,但这种照顾通常来自家庭伦理和道德教化,而不是国家法律。

更为准确的说法是,当时人们看重的不是儿童的权利,而是家长的权力。家长权,也就是亲权,强调家长的支配和控制地位。家长要负责养育、保护子女,也有权安排子女的婚姻、财产等事项。传统的亲权,温情脉脉的时候是“父慈子孝”;残酷起来,就可以“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对极端亲权的刻画,出现在哪吒的故事里。李靖知道哪吒闯祸后说:“父母骨肉养了你,你反而连累父母!留你何用?”哪吒遂割肉剔骨,还了父精母血。这是一个非常震撼的情节,哪吒用最惨烈的方式摆脱了亲权的束缚,获得了自由。在不平等的亲权之下,孩子很容易成为牺牲品。在这一点上,古代东西方虽然制度不同,但基本逻辑相似,关注的重点都是谁拥有管教儿童的权力,而不是儿童自身权利是什么。

直到近代,“未成年人”才被现代法治定义。自此儿童才有了新的身份,才开始天经地义“被保护”,这个起点距今仅有百余年。身份被确定之后,下一步自然就是研究谁最能保护他们的利益?他们有没有独立的利益?实践中人们发现,父母利益、家庭利益和国家利益并不总是与儿童利益一致,一旦发生冲突,被牺牲的往往是儿童的利益。这就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诞生的背景。

“儿童利益最大化”现在已经深深嵌入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家庭法和少年司法体系之中。例如,在本案这样的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标准决定抚养安排,而非简单依据父母意愿;在收养制度中,重点审查收养是否有利于儿童成长,而不是满足收养人的需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家可以对虐待、遗弃等不当监护行为进行干预甚至撤销监护权。

但是,在具体生活中,如何满足“儿童利益最大化”,还可以做得更好。如果事关孩子人生的关键抉择,决策权究竟归谁?孩子有多大发言权?人们往往以“孩子太小不懂”为由剥夺孩子的自我决定权,可是他们到底要多大才能做判断?等他们长大成人吗?这是矛盾的。长大成人之后,他们就不需要被特殊保护了,未成年期恰恰是最需要被倾听的阶段,但其意愿极易被忽视。

因此,现代社会要求我们在涉及孩子的切身利益时,尽可能做到平等交流,予以充分的尊重、理解和鼓励。知易行难,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和孩子的相处中去感受。

在上海这个离婚判决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孩子的意见。这看似平常,却体现了深刻的改变。一百年前问的是谁有权决定儿童的命运,现代社会越来越关注什么最符合儿童的发展,以及儿童自己如何看待自己的未来。正基于此,这个13岁的女孩,才得以选择她想要的未来。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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