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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变反腐案:背后可能潜藏哪些犯罪

原创经观评论

2026-06-05 18:07:27

从一桩普通的老年离婚官司,演变为一场涉嫌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接下来,依法查明案情并做出公正裁判是公众的期待。

金泽刚/文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离婚纠纷案判决书,近日被披露后引发关注。这起案件中,男女双方均年近七旬,分别为退休的国企干部、公职人员。

法院经审查发现,这对夫妻名下财产总额高达近亿元,包括14处不动产、大额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及股权代持等。二人的合法收入与其名下财产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且双方在庭审中相互指责对方隐匿巨额财产,却均不能解释这些财产的合法来源。法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离婚起诉,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

从一桩普通的老年离婚官司,演变为一场涉嫌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接下来,依法查明案情并做出公正裁判是公众的期待。

如果二人互揭老底的情况属实,那作为公职人员,他们涉嫌的罪名恐怕不止一个。其中,最直接的罪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双方曝出的财产形式多样,包括巨额存款、债权、房产、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基金等,数额动辄达千万元级别。在这些财产中,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且与二人合法收入存在巨大差额的,则涉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在这些财产中,若查明系他人行贿所得,那就构成受贿罪。比如,经审理发现,某某公司给付了两笔数千万元的巨额财产。由于男方长期担任国企领导职务,如果某某公司与男方任职的国企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或者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处于男方的职权影响范围之内,这两笔款项就可能涉嫌受贿犯罪。

再比如,民事案件查明二人收取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余万元,该笔款项是否合法?在煤炭行业,国企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以“代理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受关联企业财物的行为,一直是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关注的隐性受贿方式。如果这笔“代理费”实际是对方以代理为名、行行贿之实,则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还有一笔涉及投资入股后退股的收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公职人员从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国企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投资入股、从事经营活动,本身就受到严格限制,甚至明令禁止。如果查明女方或男方因从某某公司退股取得数千万元,且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与他们一方的职权存在关联,轻则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重则涉嫌受贿犯罪。

此外,若上述钱款被证明系贪污贿赂所得,后续又实施将其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则相关行为可能构成自洗钱犯罪。

也许有人会问,本案当事人年近七旬,财产积累跨越数十年,追诉时效是否存在障碍?

根据《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往往呈现连续性特征,追诉时效应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时效与法定刑密切相关,一旦查证本案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要经过15年才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须经过20年。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说,该罪行为具有持续性,追诉时效应自有关部门发现巨额财产并责令说明来源之时起计算,因此本案不存在时效障碍。但如果其他涉罪行为确实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那还是应该对嫌疑人涉嫌的相应罪名作出不追诉处理。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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