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京东集团经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朱太辉在货币金融圆桌会议•2024秋暨“金融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上表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充分认识民营金融机构在金融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地位,通过深化监管机制改革更好释放和发挥民营金融机构的“鲇鱼效应”,全面激发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效率活力。
朱太辉表示,民营经济信贷服务还有巨大提升空间。近五年来,我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主要是民营企业)同比增速持续大幅高于金融机构整体贷款增速(平均在10个百分点以上)。从广义口径来看,截至2024年6月末,我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已超过78万亿元,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中的占比也达到了31%。但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基本目标是要“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与民营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当前民营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相对于民营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还有较大差距,接下来还需要发挥各类金融模式、各类金融机构的作用。
朱太辉建议,为改善当前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需要打破已有的思维定式。首先,应确认民营经济作为“主力军”的地位,相对于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仍有巨大的提升潜力;其次,要发挥民营金融机构的“鲇鱼效应”,改革完善“机构准入、治理监管、风险退出”机制,将民营金融机构发展作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催化剂;再次,在加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构建新型生产力的背景下,确保平台企业的顺利上市和增强风险投资的信心尤为重要,应将支持平台企业上市作为畅通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典型案例”。
朱太辉认为,金融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方面需要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为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特色化、针对性服务。
朱太辉建议,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从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的高度来谋划,释放民营金融机构活力需要“三箭齐发”。
首先,民营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驾护航。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坚持“存量改造、增量改革”两条腿走路,2014年的民营银行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出的。但自2019年起,民营银行的设立审批暂停,这限制了民营金融机构“鲇鱼效应”的作用发挥,也限制了银行业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机构体系的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节点上,应当“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对民营银行前十年的发展作一次系统深入的评估,全面总结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完善民营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展业政策(开户方式、资本补充、股权激励、融资渠道、展业区域等)、监管要求,以更好的制度框架推动民营金融机构更好地发展。
其次,放开民营金融机构准入是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要求。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核心要求之一是“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金融机构体系发展需要落实这“三性”要求,以金融机构多样性提升金融体系的竞争性,民营金融机构有问题解决问题,避免“一停了之”。正在征求意见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明确提出,“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时,相关部门一直在定期更新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要求全国“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同时在金融等强监管领域还实施了专业准入监管,应切实执行到位。“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不应被理解为禁止新增民营金融机构。接下来,应对各类企业的金融机构申请一视同仁,常态化接受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申请金融机构。
最后,释放民营金融机构活力还需要强化监管、畅通退出的配合。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数量已相当庞大(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近4500家),且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是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需要化解的三大风险之一,改善金融服务“不在金融机构多而在金融机构强”。为了更好地发挥民营金融机构的“鲇鱼效应”,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放开准入、强化监管、畅通退出“三箭齐发”:一是完善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和放开各类主体的机构申请,解决“想进进不来”问题;二是优化金融监管政策和强化公司治理监管,解决“进来管不好”问题;三是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和畅通问题机构退出机制,解决“小而不能倒”问题。这些也是落实“五大监管”应有之义,既通过“有进有退”保持了金融机构总量稳定,也通过强化竞争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