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碧/文 监狱法——这部关乎罪犯矫正的法律,在出台32年后迎来大修,内容涉及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保障罪犯申诉权,放宽律师与罪犯的会见、亲情会见与通讯限制,确立罪犯劳动最低工资制度等。新修订的监狱法于2026年4月30日通过,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增条文中,被法律界公认为人权保障里程碑的,无疑是申诉权的独立化。监狱法新增第四十三条规定:“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实际上,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权不受侵犯早已“有法可依”。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也明确,罪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但在现实中,罪犯行使这一权利却常遭遇隐形限制。根据司法部颁布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是罪犯每月获得35分基础分的前提之一。罪犯若提出申诉,可能被认定为“不认罪悔罪”,进而影响考核计分。而考核分数不仅与罪犯的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直接挂钩,更是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时,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交的重要依据。
这种明明有权却不敢正常行使,行使就可能承受不利后果的困境,有望在新法实施后得到破解。新条文明确,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不得被视为不悔改。这一规定真正让申诉权利得到捍卫。
此次修法,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犯罪记录封存”。有数据显示,刑释人员释放后两年内的再犯高峰期与失业状态高度相关,这说明就业支持对降低再犯率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刑释人员而言,就业何其艰难。轻微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尚且因犯罪记录带来的附随后果面临严峻的就业壁垒,重罪的刑满释放人员所承受的职业排斥和社会接纳困境则更加突出。
愿意接纳前科人员的工作岗位极为有限,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就意味着丧失绝大部分就业机会。2025年,河南知名企业胖东来曾宣布预留20个就业名额给有犯罪前科的刑释人员,引发社会热议。胖东来创始人于东来表示:“刑释人员已是平等公民”“不用觉得低人一等”。这无疑是一次珍贵的尝试,但这样的机会对庞大的刑释人员群体而言,依然是杯水车薪。
监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曾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监狱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罪犯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遗憾的是,最终版本将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仅适用于未成年犯。对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政策的收缩,可能出于社会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谨慎考量,但从根源上不利于降低再犯率。
从监狱法的制度安排,到今年年初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引发的争议来看,前科与违法记录封存的法治探索之路既阻且长,但仍是值得法学界笃定坚守的方向。
回到监狱法修订本身,最核心还是要回答“监狱到底是干什么的”。传统认知中,监狱是给罪犯施加惩罚和痛苦的,但现代监狱则强化了矫治与改造功能,因而监狱法也成为了矫正和防治之法。期待这部法律的修订施行,能够更好地实现改造人、教人向善、帮助罪犯回归社会的目的。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