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8月14日电(记者翟卓)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去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政策接续,虽然此次出台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配套资金划转的便利性低一些,但适用门槛也相对较低,可惠及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前期试点广受企业认可,推广至全国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便利跨国公司资金使用 两项试点政策相继扩围
作为由境内外关联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资金跨境流动频繁,有资金统一归集、余缺调剂、统筹收付和调配的客观需求。
202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在北京、广东等地推出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和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支持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节约流动性管理成本。
两项试点的总体思路,均是根据企业合并所有者权益分别核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自主归集、灵活调配、统筹使用境内外人民币和外币资金。其中使用人民币可获得更大资金跨境调配空间,体现本币优先。
202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率先推广至全国。
而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也于2025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论证吸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形成了此次《通知》。
适配不同类型主体 两项政策各具特色
梳理来看,两项便利化政策各具特色,其中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服务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适用门槛较高、配套资金划转更为便利。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配套资金划转虽然便利性低一些,但适用门槛相对较低。
例如,后者的建池量化指标仅为前者的十分之一,且国际收支规模和营业收入总额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可支持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入池。对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区的跨国公司,准入门槛量化指标更是进一步减半。
备案登记受理主体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已将备案登记权限调整至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相比另一项需要由主办企业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办理备案登记,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更加便利。
另在资金划转权限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则在此基础上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
降低建池门槛、简化备案流程 惠及更多中小跨国公司
具体来看,《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24项内容,将自2026年9月14日起正式施行。
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
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
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据了解,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幸骊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