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东方IC)
缪因知/文 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学术文献出版巨头知网予以8760万元的处罚,理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不公平高价和拒绝交易行为。以往的反垄断执法案件不是没有引发争议的,但这次对知网行为的定性几无争议。事实上,学界对知网的批评之声还先于执法部门的行动。
知网案体现了对此类非纯粹商业性平台实施反垄断措施的三重理由。
第一,平台天然具有的更强的垄断性,需要得到重点关注。较之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如制药公司,平台类企业从两端聚合供应商和消费者,借助自身将二者实现连接。平台具有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即消费者总是希望能一网检索到更多数量、更多类别的商品,因此平台的网络越大,就越有吸引力,平台也就越对产品服务的供需两方具有优势或曰垄断力。
知网以产品“总包”的形式和消费者对接,与淘宝、美团这样的B2B、B2C的电子商务平台有所不同,可谓一种消费者直接对接平台(platform)的P2C模式。但其仍然属于平台,总局处罚书也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其“平台”属性。
在终端产品或服务市场,新一代商品或服务颠覆性地破坏原有市场格局的可能性较大。例如,智能手机出现后,全盘消灭了传统手机巨头的市场垄断力量。但平台形成后,新平台很难仅仅通过创新来取代老平台,垄断问题更难克服,也更需要执法者关注。
知网作为历史悠久的先发者,在学术文献数据库领域的优势明显,甚至长久以来给人“国家认可的正宗数据库”的印象,不仅成为了学术出版者们的必选项,许多高校还曾强制所有硕士博士论文必须上传知网,俨然如履行一项法定义务。
知网的服务也许总体上比其他数据库更好,但在一些具体方面也不尽然。更重要的是,大部分人根本不会去比对第二家数据库,知网的服务只要不太离谱,就能稳占市场优势地位。
具有市场优势地位本身不违法,但实践中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会滥用之。《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的三种基本形态: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平台的常见毛病,也是平台成为近年反垄断重点的原因。
第二重理由是遏制平台收取不公平高价,损害其他社会部门利益。这次处罚既关注了平台实施“独家合作限定”的行为样态,也对平台和消费者的谈判定价结果直接给出了“不公平高价”的评价。
“独家合作限定”和此前大家熟知的“二选一”行为类似,违法性更明显。而“不公平高价”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从市场势力结构看,可以说“不公平高价”是平台垄断力量压迫的结果。但这种论证逻辑不够量化,所以总局给出了另一重理由是“成本低就不能卖高价”。
反垄断法关注重心是市场竞争结构,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的判断不应轻易做出。比如,原发药物或芯片研发周期长,投入成本高,失败风险大,经历千辛万苦,取得成效后,占据市场主导并高价出售,才能收回成本、激励企业继续探索。对它们就不能轻易指责“不公平高价”。与其试图用行政力量“灵魂砍价”,不如指望其他物美价廉的产品的市场竞争来对其构成制约。
相比之下,平台类企业初创不易,但维持成本和边际增加成本较低。文献数据库的确年年增加新刊物,信息容量提高,但新刊上传的成本很低。市监总局指出,知网“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数据库服务价格”,2014年以来年均涨幅10.1%。当数据库实际成本并没同步上涨时,这就只是增加了净利润,而且以消费者的支出为代价。换言之,平台即便处于市场优势地位,也未必无权提价来弥补在提升有益的服务质量方面的投入支出,但在成本稳定和较低时,就不应持续涨价。
较之一般的商业性平台,知网涉及的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更强的公益性,其实施的独家合作限定、不公平高价会带来更大的社会利益损失。这是对知网采取反垄断行动的第三重理由。
学术文献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甚至不能算商品。从供应端看,一般人撰写或出版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时,主要不是为了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一篇学术文献在数据库无论多少次被付费下载,作者一般是没有分成的。学术刊物从数据库拿到微薄的版权费分成,对其运营也是微不足道的。学术文献本身未被生产者当作商品,也不应被第三方当作商品高价出售。
从需求端看,学术文献的主要受众是非营利性教学研究机构的师生或其他科研人员。他们支付能力有限。即便是知名大学,也受到财政预算的限制。知识分享的传统本来就是近乎免费地提供,但过程中却可能创造巨大的社会财富,故而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学术文献数据库提供了更便利的文献分享模式,不无从中获利的资格。但其私益性应当服务于整个活动流程的公益性,否则就会“阻碍学术资源自由流动和传播,影响构建良好学术生态”。
我不主张将数据库转为官办等主张。企业模式和合理利润能带来更灵活高效的服务模式。我也不主张由政府部门直接拍脑袋定价。此次执法部门采纳了禁止知网与出版部门签独家合作协议等措施,有利于增强市场的竞争性,值得期待。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