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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孤独死”中民政责任:管理遗产但不包办丧事

原创经观评论

2026-05-22 18:50:57

上海探索的遗产管理和操办丧事分离的模式,旨在实现人情治理和刚性法治治理的双向适配。面对民间细碎化的身后事需求,保留亲友参与的柔性空间;面对财产处置、法律纠纷等严肃议题,坚守法定程序的刚性底线

克鲜/文 在老龄化与独居化背景下,如何处理无继承人逝者(“孤独死”)的身后事,正从边缘个案变成公共治理课题。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安排,之前引发了不小的争议,被一些声音斥为“与民争利”“民政局只拿遗产不办后事”。

上海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无继承人逝者丧事承办和遗产管理工作指引》,其最大的制度突破,就是把丧事承办与遗产管理分拆——既是对民间习俗的尊重,更是对民政局“遗产管理人”定位的厘清,也破解了“人情事务与财产权责混同”的治理困境。

很多网友认为,既然民政局当了遗产管理人,就要负责承办丧事,这是一个误解。民法典只是原则性规定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出于种种考虑,民政局不是依职权、自动就能够当遗产管理人的,而是需要利害相关人去起诉,再由法院来指定,是一个“被动的被告”,主要责任是充当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人死万事空”,当事人去世之后,债主找谁要钱?找谁起诉?亲戚朋友想用逝者的遗产来给他操办后事,购买墓地,怎么“合法”地动逝者的钱?当然“最简单”的操作,就是亲戚朋友使用逝者的银行卡,但是怎么保证这些钱不被亲戚朋友挥霍一空呢?制度约束在哪里?

所以,民法典设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当然这一制度还需要“打磨”,以更好地匹配现实习俗。比如,逝者虽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人,但还有不少愿意为其操办后事的远房亲戚。民间“亲友办丧事”的习惯要和民政局当遗产管理人机制做必要衔接。

去年年底,46岁独身的蒋女士去世,远房亲戚吴先生为其料理后事,结果和当地的居委会、民政部门产生了不少的矛盾和误解,媒体将之概括为“亲戚想用遗产买墓地被拒”。其核心冲突,还是民法典所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和实际上的丧事操办是两回事儿——愿意操办丧事的,也能更好地满足逝者生前愿望的,往往是其亲戚朋友,但并不是法定的继承人,理论上没有这一民事权利;而民政局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却事实上没有操办丧事的意愿和精力。

因此,上海此次出台的工作指引将丧事承办、遗产管理做了分离。

首先,制度赋权丧事承办者——逝者的近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都可以当丧事承办人,保障其顺利办理相应丧事,包括联系火葬、领取骨灰、申请丧葬补助金(这项权利很重要)。

其次,由利害关系人,比如逝者生前的债主、丧事承办者起诉,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再次,民政局再与丧事承办人、其他债权人就申报的丧事费用进行协商;对于遗产余额足以支付且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从遗产中优先支付该费用;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去起诉,民政局依判决支付相关费用。

上海探索的遗产管理和操办丧事分离的模式,旨在实现人情治理和刚性法治治理的双向适配。面对民间细碎化的身后事需求,保留亲友参与的柔性空间;面对财产处置、法律纠纷等严肃议题,坚守法定程序的刚性底线,避免把人情性的丧事承办和风险性的遗产权责捆绑,也消除了公众对“遗产代管即占有“的误解。

在深度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孤独死”的身后事处理是重要的公共治理课题。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5件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系统明晰了制度适用的边界与裁判规则,明确要遏制“假放弃真逃债”、细化“酌情分得遗产”的裁量标准、规范遗产管理费用等。

上海此次制度创新,则在微观层面上给出更细致的操作,划清权责边界、区分情理法理:确保承办丧事的亲友利益得到保障,遗产管理人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并且通过民政、法院、社保及金管部门的协同,一起推动这桩“复杂事”的便捷化解决,让传统丧葬文化中“亲友相恤”的民俗内核,得到制度层面的保护与尊重。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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