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崔文静
8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则》,这是中证协首次针对债券投顾业务制定的专门性自律规则。新规设置6个月过渡期,将于2027年2月5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券商债券投顾业务快速扩容,部分机构重收益规模、轻合规风控,从业人员激进展业、违规推介、利益输送等乱象时有发生。本次新规直面行业痛点,构建起覆盖人员、业务、风控、内控的全链条自律体系。
在人员监管层面,新规扭转行业“唯收益论”考核导向,明确禁止将客户超额收益直接作为债券投顾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强调合规履职、审慎服务的核心价值。同时,新规细化从业人员执业边界,明确九大执业禁止行为(含具体违规情形与兜底条款),形成完整、清晰的负面清单,从源头压实人员合规责任。
在风险合规层面,新规亮出标志性量化监管要求,明确单一债券账户25%持仓集中度红线,配套差异化豁免与动态压降机制。同时全面强化业务隔离、关联交易管控、全流程留痕及长期档案管理要求,系统性防范债券投顾业务风险集聚、利益输送和违规展业问题。
本次新规从人员公示、绩效考核、执业行为三方面重塑债券投顾人员管理体系,针对性地治理行业激励扭曲、执业随意、权责弱化等乱象。
一些券商展业中屡见不鲜的问题被明确按下暂停键,典型如绩效考核指标的纠偏。
实践中,将客户投资超额收益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现象时有出现,这一导向易诱发从业人员激进配置、过度交易、忽视风险等问题,正是近年来债券投顾合规处罚频发的重要原因。
对此,新规划定红线,明确严禁将客户超额收益直接作为债券投顾人员业绩考核指标,要求券商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合规展业和客户满意度等。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除明确禁止将客户超额收益与债券投顾人员业绩直接挂钩外,还特别将因人员未勤勉尽责出具投资建议,进而引发重大风险或招致客户投诉的情形,正式纳入考核管理体系。
另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细节是,为进一步细化合规边界、统一执业尺度,新规系统梳理行业违规情形,明确九类禁止性情形(含兜底条款),形成完整、清晰的负面清单,具体包括:
① 严禁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直接操作客户账户,或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② 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提供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费用;
③ 严禁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④ 严禁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建议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⑤ 严禁为客户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
⑥ 严禁为协助客户或第三方规避监管,按照客户或者第三方的指令出具投资建议;
⑦ 严禁利用客户的金融产品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⑧ 严禁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⑨ 严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除此以外,在执业公示管理方面,新规建立透明化、可追溯的人员管理机制。券商需在官网及中证协平台常态化公示投顾人员基本信息与执业资质;人员离职的,应当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且离职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常态化公示机制强化从业人员外部约束,倒逼从业人员规范执业、审慎履职。
风险合规管控是本次新规的核心抓手,新规将债券投顾业务纳入券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量化指标、刚性隔离、动态监测、长期留痕的方式,补齐行业风控短板。
其中,单一债券持仓25%集中度红线是本次新规最具标志性的量化监管举措,直击债券投顾业务单一标的持仓集中、风险集聚的行业实操痛点。
新规明确刚性管控要求:券商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原则上不得出具导致单一债券投资顾问账户投资于同一债券的买入成本金额超过该账户资产规模的25%的投资建议。
在券商资深人士看来,该量化规则通过从严约束单一标的持仓集中,有效防止客户资产因单一债券信用违约、估值波动出现大幅亏损,从制度层面约束激进配置行为,引导债券投顾服务回归稳健审慎的资产配置本源。
为兼顾监管刚性与业务实操性,新规科学设置三类豁免情形,避免“一刀切”约束影响正常展业。
一是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境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同业存单等低风险品种,不受25%比例限制;二是投顾首次服务客户账户的3个月缓冲期内可适度放宽;三是因债券回售、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集中度被动超限的情形。
同时,新规建立被动超限后的动态风险处置机制,形成监管闭环。对于被动出现持仓超限的账户,券商不得继续出具买入超限标的债券的投资建议,并应当建议客户合理有序压降超限标的债券的持仓规模,防止风险持续累积、扩散。
在利益冲突防控方面,新规全面升级业务隔离体系,杜绝跨业务风险传导与利益输送。
新规要求券商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或二级部门专营债券投顾业务,与债券承销、自营、资管等业务在人员、系统、场所方面完全隔离。同时明确岗位与履职隔离要求,债券投顾业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跨类业务的高管不得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各类业务投资决策会议独立召开,杜绝信息不当流动。
另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细节是,新规明确禁止券商引导客户投资本公司发行的债券。对于本公司承销债券的投资建议,必须建立专项审批与评估机制,充分披露利益冲突,取得客户事前同意,严格落实客户利益优先原则。若券商同时担任产品投顾与代销机构,两类业务必须严格隔离,建立事前评估、持续监督、事后核查的全链条内控机制。
此外,新规压实业务全流程留痕管理要求,券商须完整留存投顾协议、投资建议审批材料、客户尽调资料、回访记录等全部业务档案,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为日常监管、合规核查、责任追溯提供完整、长效的依据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