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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2年,公募基金运作办法修订,十大亮点看变化,多举措支持逆周期布局

2026-10-09 18:13:16

①修订聚焦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优化部分监管指标及机制等方向,设1年过渡期; ②权益类基金、FOF成立门槛降至5000万元、5000万份,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提高至30%; ③发起式基金退出条件与普通基金拉平,持有人大会必须召开情形限缩。

财联社10月9日讯(记者 周晓雅)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时隔12年迎来系统性修订。

今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涵盖三大方向。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压实基金管理人职责。二是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完善权益类基金投资运作安排,为产品创新提供空间,助力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三是优化部分监管指标及机制,提高基金运作灵活度。

修订聚焦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中的痛点堵点,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修订呈现十大亮点。

一是降低权益基金、FOF成立门槛,支持逆周期布局;

二是被动指数基金触发收购举牌等规定被适度豁免;

三是FOF可投ETF联接,非FOF投资其他基金比例提至30%;

四是扩宽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形式,为基金创新拓宽空间;

五是“迷你基”拟继续运作可不召开持有人大会,发起式退出条件与普通基金拉平;

六是适度限缩持有人大会必须召开的情形;

七是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风格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申赎;

八是强化投资研究支持,切实提高基金管理人核心专业能力;

九是严管“窄基漂移”和“宽基窄投”,提升投资运作稳健性;

十是提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协同。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设置1年过渡期。原基金合同不符合《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亮点一:降低权益基、FOF成立门槛,支持逆周期布局

《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保持不变。

这一调整的背后,“好做不好发,好发不好做”是基金发行市场的普遍现象。适度降低成立门槛,意味着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产品在市场低位也能够顺利成立和运作,增强逆周期布局能力。

这一安排也有利于减少“帮忙资金”保成立现象。与此同时,还有利于丰富产品供给,更好适配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需求。

随着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更加多元,市场需要更多权益类、配置型产品。此次修订为这些产品发展提供了更灵活的制度空间,也体现了监管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权益投资发展的鲜明导向。

亮点二:被动指数基金触发收购举牌等规定被适度豁免

随着指数化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现行部分监管要求逐渐难以适配被动指数基金的运作。为此,《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完全复制指数的被动指数基金触发收购举牌、短线交易、减持限制等规定作出适度豁免。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基于被动指数基金的特点,作出差异化、精细化监管安排,有助于提升指数基金运作效率,扩大产品容量,更好满足投资者低成本、透明化、多样化配置需求。

同时,本次修订还适度优化增强型指数基金和抽样复制指数基金的交易限制,允许其在指数成份券比例范围内,豁免单一发行人集中度限制。这将进一步丰富指数投资策略,推动指数化投资在规范基础上持续发展。

亮点三:FOF可投ETF联接,非FOF投资其他基金比例提至30%

此次修订围绕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作出多项优化。具体来看,除前述将FOF成立门槛降低,《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支持“固收+”等含权中低波动型产品更多通过股票ETF等基金实现增值;明确基金投资REITs按照证券投资进行管理。

业内人士看来,这些安排有助于拓宽公募基金投资工具和策略空间,提升产品资产配置能力,更好满足养老金、保险资金、居民长期理财等多元需求。

亮点四:扩宽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形式,为基金创新拓宽空间

此次修订在严监管、防风险的同时,也为产品创新和策略拓展留出空间。为公募基金更好地运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丰富投资策略提供制度空间,《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定义,允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按照有关规定,将买入、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经轧差计算后计入股票资产、债券资产。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修订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新增“无固定期限封闭式基金”,并删除原有封闭式基金每年强制分红及分配比例要求。

这将有助于支持机构投资者通过相关账户更多配置封闭式基金,为保险、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公募基金创造更适配的产品形态。

亮点五:迷你基拟继续运作可不召开持有人大会,发起式退出条件与普通基金拉平

此次修订对迷你基金监管要求进行系统完善。

对于迷你基难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况,《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迷你基金标准后,管理人选择继续运作的,不再要求召集持有人大会,但应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而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仍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此外,《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一定规模的,基金合同终止,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同时,修订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未达到2亿元即强制清盘的特殊规定,将发起式基金退出门槛与普通基金拉平。这对于养老FOF、偏股型产品等符合监管导向但需要长期培育的产品具有积极意义。

亮点六:适度限缩持有人大会必须召开的情形

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也在《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适度缩限。将“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调整为“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发生重大变更,即相关变更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主要投资方向发生重大变化”。

同时,明确部分合同修改事项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30日公告并及时告知投资者后,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

例如,投资范围增加与原有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无重大差异的金融工具,适度调整投资比例且不会导致风险收益特征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有合理理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等。

这一安排有利于提高基金治理效率,降低运作成本,更好地支持存量产品适应法规变化和市场发展。同时,通过公告和告知机制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并给予投资者较长的退出选择期,在效率与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亮点七: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风格产品

此前,基金行业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情越热、产品越多、规模越大;市场越冷、供给越少、规模越小”等顺周期现象。

《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自身投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等因素,强化基金产品逆周期布局管理,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风格的基金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这一安排释放出鲜明信号:公募基金不能只在市场热闹时“追热点”“抢规模”,更应在市场相对低位、长期价值显现时做好产品供给,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资本市场。通过建立常态化逆周期调节机制,有助于减少行业顺周期扩张冲动,推动基金公司从短期营销导向转向长期投资导向,更好地服务投资者长期财富管理需求。

亮点八:强化投资研究支持,切实提高基金管理人核心专业能力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和决策流程,还强化了基金经理管理要求。

对于同一基金经理兼任管理公募、养老金、私募产品等情形,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并明确相关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等不得与私募产品的规模、业绩报酬、管理费等挂钩。

这有助于防范不同类型产品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守住公平交易和信义义务底线。

亮点九:严管行业主题基金的“窄基漂移”,规范全市场选股基金“宽基窄投”,提升投资运作稳健性

近年来,部分基金产品存在投资风格不稳定问题,此次修订对此作出针对性安排。

其中,有的主题基金名称指向某一行业或主题,但投资范围界定模糊、过宽,实际投资可能偏离产品名称所示方向。

针对这类主题基金“窄基漂移”问题,《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合同应当使用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相关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共识,并与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直接相关。

另外,有的全市场选股基金在运作中高度集中于单一行业或热门赛道,实质上变成了行业主题基金,放大了产品波动,也不符合投资者原本选择的风险收益特征。

针对全市场选股基金“宽基窄投”问题,《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非行业主题基金应当坚持分散投资原则,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产品定位为全市场选股,就应按其定位进行相对分散配置,不能实质上演变为某一赛道基金。

亮点十:提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协同

此次修订不仅完善具体监管指标,也进一步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的协同,提高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加强上市基金规则制定、审核管理和监测监控,发现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及时处理并报告。

另一方面,修订提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增加对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的规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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