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百亿私募汐泰投资整改后再违规 被警示及加强自律管理

2026-10-09 15:39:02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9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自律措施决定书》,对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警示以及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的自律管理措施。

经查,汐泰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2026年1月开展的网下投资者自律检查中,存在七项违规情形:

一是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定价依据不充分。内部研究报告缺少报价区间的逻辑推导过程,定价小组成员主观确定申报价格,定价决策会议纪要缺少定价小组全体成员的签字或签章。二是研究报告撰写、审批机制以及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相关制度未按照自律规则要求持续修订完善。三是合规管理制度不完善、合规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相关制度未对报价客观性、审慎性的回溯验证情况作出规定,未按要求开展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记录缺失。四是未履行报价复核机制,最终报价的书面复核记录缺失。五是通讯工具管控不到位,询价当日未对除交易人员以外的其他报价知悉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管控。六是业务培训执行不到位,相关业务培训记录缺失。七是未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未设置首发证券风险绩效考核指标,未对报价的客观性、审慎性进行回溯验证。

上述情况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根据《管理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中证协决定对汐泰投资采取警示以及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自律管理措施。汐泰投资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相关责任人员完成合规教育课程,并向中证协提交《关于规范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承诺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中证协将视情节轻重进一步采取责令改正、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等自律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汐泰投资继2026年2月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后,年内收到的第二份监管罚单。上交所此前查明,汐泰投资在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内部制度不完备,内控执行不到位;二是内部研究不充分,决策流程不规范。汐泰投资曾公开回应称,公司高度重视、诚恳接受,已第一时间按照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内部整改。

资料显示,汐泰投资成立于2014年7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朱纪刚。资料显示,朱纪刚2006年入行,历任广发基金研究员、研究部副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管理规模峰值近300亿元,管理社保一一五组合,荣获“五年期股票型金牛基金”。

相关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网下机构投资者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管理,确保业务开展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一)建立首发证券研究机制、研究报告撰写和审批机制,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开展首发证券研究和研究报告撰写工作,采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建立必要的估值定价模型,对发行人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撰写首发证券研究报告,审慎提出研究结论,合理确定首发证券价格或价格区间,并严格履行研究报告审批机制;

(二)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投资决策机制,通过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定最终报价;

(三)制定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对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情况进行合规审查,对是否与项目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相关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报价与申购行为等是否合规进行审查,并对报价客观性、审慎性的回溯验证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合规检查,确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四)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业务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识别,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五)制定完备的专项业务操作流程,明确操作程序、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报价、申购、缴款等重要操作环节应设置A、B角和复核机制;

(六)应制定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根据申购计划安排足额的备付资金,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结算银行账户;

(七)加强工作人员管理,规范相关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避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业务培训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持续提升工作人员的执业水平;

(八)建立完善的通讯工具管控制度,询价当天交易时间对研究、投资、决策、交易等报价知悉人员的通讯设备、通讯软件等进行统一管控,避免泄露价格信息,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在询价过程中独立、客观;

(九)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存档制度,将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相关工作底稿存档备查。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对行业发展规律和趋势、对发行人商业模式、业务前景和管理层的运营管控能力等进行研究,分析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

(二)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行人未来会计期间的重要财务事项作出谨慎合理的预计和测算,并对重要假设条件和参数进行清晰详细的阐述;

(三)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网下投资者应至少采用一种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应包括估值定价模型、模型假设条件、主要估值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采用相对估值法的,应包括可比公司选择以及选择依据、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

(四)对有老股转让安排的首发证券发行进行敏感性分析(如有);

(五)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建立首发证券定价小组,对定价依据给出的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进行集体研究决策,确定首发证券的最终报价。定价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首发证券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

定价小组应当通过首发证券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记录最终报价的决策依据和过程。

首发证券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应充分有力地支持最终报价结果,并由参与首发证券项目的定价小组全体成员以书面形式签字或签章。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四十条:网下投资者应对其是否与项目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相关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报价与申购行为是否违反本规则规定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等进行合规审查,确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四十二条: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当设置首发证券风险绩效考核指标,对报价的客观性、审慎性进行回溯验证,防范不当报价行为和违规行为,对于出现因自身不当报价行为引发负面舆情、被投诉、举报等情况,根据内部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对定价小组成员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或者回退机制,并定期向协会报告。

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当明确定价小组成员出现被采取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相关的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的,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内部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经过内部审批程序,要求其退还违规行为发生当年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交易人员出现操作失误的,由网下机构投资者进行内部追责。

第五节禁止性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四十三条: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三)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或者接受其他网下投资者的委托,代其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四)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的估值定价方法、估值定价参数、有关报价信息,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的上述信息,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就上述信息进行协商报价的;

(五)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六)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七)以“博入围”等目的故意压低、抬高报价,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八)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十)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十一)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十二)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十三)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十四)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十五)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十六)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十七)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十八)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十九)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十)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十一)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决定书〔2026〕20号

关于对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警示以及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自律管理措施的决定

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2026年1月开展的网下投资者自律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

一是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以及定价依据不充分。你司内部研究报告缺少关于报价区间的逻辑推导过程,定价小组成员主观确定申报价格,定价决策会议纪要缺少定价小组全体成员的签字或者签章。

二是研究报告撰写、审批机制以及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你司相关制度未按照自律规则要求持续修订完善。

三是合规管理制度不完善、合规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你司相关制度未对报价客观性、审慎性的回溯验证情况作出规定,未按照自律规则要求持续修订完善;未按要求开展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记录缺失。

四是未履行报价复核机制,最终报价的书面复核记录缺失。

五是通讯工具管控不到位。询价当日,未对除交易人员以外的其他报价知悉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管控。

六是业务培训执行不到位。相关业务培训记录缺失。

七是你司未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未设置首发证券风险绩效考核指标,未对报价的客观性、审慎性进行回溯验证。

上述情况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自律措施意向告知阶段,你司未提出异议。根据《管理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司采取警示以及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自律管理措施。

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26年9月30日前),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通过我会远程培训系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解读》《网下投资者注册流程及系统操作》《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解读》等合规教育课程(详见附件),并向我会提交《关于规范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承诺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规教育或提交承诺的,我会将视情节轻重,进一步采取责令改正、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等自律措施。

如你司对本自律措施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书面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自律措施决定不停止执行。在后续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中,你司应严格执行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相关要求,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合规管理,落实重要操作环节复核机制,确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6年9月1日

评论区

暂无评论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供参考、交流,不构成任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