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处罚不合格的供应商
【要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绍兴市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事由:2026年6月,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贵州、重庆、长江三峡10日游”,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均租用车辆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交通服务供应商订购服务,存在安全隐患。
【处置及结果】
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主体订购交通服务的行为,属于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贵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飞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已于2026年7月结案。
【案件评析】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本案针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供应商订购交通服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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