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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迎新规 附加险管理进一步规范

2026-10-11 23:52:04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官网10月9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持续释放强监管信号,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效,促进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受访专家表示,《规定》的发布引导非车险、责任险等业务回归保障本源,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将有效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保障内容持续丰富,但也出现了附加险产品占比高但缺乏细化规则、行业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管理和运用有待强化、公司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的标准需进一步细化等问题。

具体来看,《规定》共8章41条,包括总则、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管理要求、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监督管理及附则。

在规范产品开发、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规定》提出:一是坚守保险本源。明确开发保险产品必须遵循保险利益、损失补偿和风险定价等原则,禁止开发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者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保险产品。二是强化标准规范。要求条款表述应当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个人类条款应当通俗易懂、清晰明确,对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严格管理责任。四是加强持续监管。

同时,《规定》对附加险的开发管理设置专章予以规范。

“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目的是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上述负责人表示,附加险应当与主险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对主险相关内容进行扩展、缩减或调整。实践中,个别公司存在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订主险错误的问题。

为此,《规定》单设附加险章节,系统性明确其定义、开发目的及必要性评估要求,并列示禁止开发的具体情形。例如,《规定》第十五条指出,附加险应当对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进行扩展、限制或者调整。财险公司应当对附加险开发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规定》对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提出进一步要求。《规定》明确,对于有行业示范条款或者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各公司原则上应当使用。同时提出,对于未使用的公司,须在可行性报告或精算报告中说明理由及差异。

在强化主体责任方面,《规定》要求公司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对条款费率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同时将创新性强、业务模式特殊或承保风险高的产品纳入审议范围等。

对于《规定》发布的影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规定》的发布将推动行业从“拼费用、堆附加险”转向“拼条款设计、精算能力和合规管理”。通过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动态清理机制,遏制产品同质化与恶性费用竞争,引导非车险、责任险等业务回归保障本源,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消费者而言,龙格表示,《规定》要求个人类条款须通俗易懂,免责减责内容须显著提示,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严控附加险定位不清与特别约定暗改条款等痛点,将有效减少理赔纠纷与销售误导,让消费者买到“真保障”而非话术包装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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