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章驰
在存款利率进入“1时代”的背景下,很多人想把钱挪到理财里追求更高收益,于是越来越多消费者将资金投向银行理财产品。但银行理财早就不是“稳赚不赔”的存款替代品了,债券、股票等价格波动会直接反映在理财净值上。很多消费者盲目购买理财产品,忽略了产品风险,极易引发争议纠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记者注意到一起关于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情显示,2016年苏某线上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通过其网上银行账户投资600万元购买该银行代销的资管产品。合同载明该资管产品本金可能遭受损失,但该银行提供的合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等原始材料均无苏某电子签名确认,无法认定银行向苏某充分揭示了风险、进行了风险匹配。
此外,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银行在产品代销中存在营销材料不齐全、产品介绍不清晰等问题。
2018年,因资产管理计划的参考份额净值触及止损线,该产品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苏某陆续获得清算分配款项,但投资本金遭受损失。苏某遂提起诉讼,诉请该银行赔偿投资损失。
法院判决,银行作为卖方机构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应向苏某赔偿662671.57元。因为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原则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苏某的投资损失真实存在,银行在销售案涉资管产品的过程中,未以合适方式向苏某揭示产品风险、产品特性、投资方向、开放赎回安排等关键信息,亦未就产品风险与苏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说明。
最高法表示,金融机构要压实责任,落实适当性管理与卖者尽责。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目的在于保障金融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性质及风险的前提下,自主作出投资决定,享有相应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金融机构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应根据金融产品特殊性对是否做到“卖者尽责”予以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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