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金融监管总局:拟细化险企董监高的任职条件等

2026-11-06 19:52:14

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11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信息显示,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管理,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有:一是确立保险公司任职资格管理的工作总则。明确总局及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任职资格管理职责分工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二是细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等基本要求,不同岗位根据职责需要满足的经济金融从业经历要求和专业资格条件,同时明确了不予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相关情形。三是明确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的程序。规范了核准事项与报告事项的报送主体和审批程序,修订细化申请材料清单目录,完善对同级转任等情形的报送要求。四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任职资格核准后的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并对代为履职等情形进行规范。五是界定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不予核准、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的有关情形。

《办法》提出,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其中包括,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被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申请前1年内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失信不良记录的。

《办法》提出,金融机构被整顿、接管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被整顿、接管或者重大风险处置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提出,监管机构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不适用报告制管理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整任职人员或重新申请任职资格,有关人员在重新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应停止履职。

评论区

暂无评论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供参考、交流,不构成任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