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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收入算劳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全国首案启示

2026-10-26第1293期

李刚

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涉税审判团队审结的姚某某与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2023)闽0203行初259号〕,在笔者看来,应该属于全国首例网络主播税务行政司法案例。

本案原告姚某某系某平台主播。税务机关认定,其通过直播取得收入,扣除他人虚假刷单结算款后,实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下称“劳酬所得”)918万余元;这笔收入没有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合计少缴税款2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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