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早9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宝新能源(000690.SZ)原董事长宁远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温惠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重审一审公开宣判,认定宁远喜、温惠二人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单位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该案件自2024年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异地重审以来,历时近两年。据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书载明,经审理查明,宁远喜在担任宝新能源董事长期间,被认定跳过市场询价及公司内控管理机制等环节,以1500万元价格,通过其与温惠方面设立、控制的“大中公司”购入公司商铺,后以涉案商铺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2400万元。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等评估显示,评估涉案商铺当时市价约3169万元,过户环节税务、房管亦提示明显偏低,最终以约3038万元计税价格完税。法院据此认定明显低价交易,并结合未充分披露关联安排、租金收益等证据,认定侵占成立。另查明,在为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办理约3.1亿元融资过程中,宁远喜被认定虚构银行收取顾问费事项,通过以其亲戚名义成立的“宝献公司”收款,温惠参与相关报批与付款环节。
综合两笔事实,法院认定职务侵占数额合计为2468.4760万元。因涉案行为发生在2014—2016年,按“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97年刑法第271条,按“数额巨大”量刑,未适用审判时更重的档次。量刑上,宁远喜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80万元;温惠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刑期分别自2022年2月28日、2022年7月18日起算(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财产处理方面,责令宁远喜、温惠向宝新能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538.4760万元(温惠在约445.27万元范围内承担);向宝丽华集团共同退赔930万元(温惠在230万元范围内承担)。商铺事后出租至2021年9月累计租金约1409万元,法院按侵占份额折算孳息约713.45万元上缴国库;已扣押、冻结、查封的财产优先返还被害单位并折抵罚没部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莫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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