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0月13日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13日披露《关于对北京百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证监局网站截图
北京证监局称,经查,北京百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相关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四是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北京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百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北京百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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