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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新规解读:划定八类负面清单,开发迎全链条强监管

2026-10-10 12:52:1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林汉垚

在非车险综合治理全面铺开、财险业纵深推进“报行合一”的背景下,财险产品开发与管理规则迎来时隔近十年的系统性大修。

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保监会2016年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2014年印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同步废止。

《规定》共8章41条,将监管规则由“指引”升格为“规定”,构建起覆盖产品研发、定价、审批备案及清理退出的全流程监管闭环。新规明确列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并专章规范附加险,同时压实高管审查责任,直击噱头炒作、同质化内卷等行业痼疾。


划定八类负面清单

现行《指引》施行已近十年,财险市场在产品覆盖面持续扩大的同时,也积累了不少问题。

此前部分财险产品频频偏离风险保障轨道,市场上曾一度涌现出各类博人眼球的“噱头险”,部分条款异化为单纯的流量收割工具,相关产品被开发成承保投机风险、无实质保障的噱头险种。

为此,《规定》在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中重申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和风险定价原则等五大核心原则。

同时,新规也明确了八类禁止开发的情形,覆盖从保险利益到定价逻辑等环节。

其中既包括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等违背保险原理的情形,也包括承保投机风险、实质承担风险保障却不收取保费等定价失真的安排。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以及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的产品,同样在禁止之列。

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对个人类条款提出了明确要求。个人类条款表述应当坚持通俗化、标准化与清晰明确,消除晦涩难懂的专业壁垒。

针对长期困扰消费者的免责条款隐蔽问题,《规定》明确要求险企必须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规定》将强化产品监管、规范开发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贯穿始终。禁止开发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者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形的保险产品。同时,对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专章封堵附加险套利漏洞

在划定红线的同时,《规定》首次单设专章规范附加险,成为本次制度重塑的一大看点。

实践中,个别公司存在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正主险错误的问题。

针对以上痛点,《规定》在行业监管中首次单设附加险专章,系统性明确其定义、开发目的及必要性评估要求,并列示禁止开发的具体情形。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列出四类原则上禁止开发的附加险情形。

一是与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扩展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范围的情形除外;二是修正主险错误的;三是条款框架要素较为完备,保险责任较为独立,应当开发为主险的;四是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目的是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附加险应当与主险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对主险相关内容进行扩展、缩减或调整。

上述负责人指出,对附加险的开发管理设置专章予以规范目的是引导行业回归附加险开发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防范条款冲突、理赔纠纷或经营合规风险。

此外,附加险的命名、属性与定价规则同样迎来标准化约束。

如,新规规定附加险原则上应当按照附加险自身的主要保险责任划分险种,费率厘定须明确基准费率与浮动规则等,严禁通过模糊比例关系扰乱市场。

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

在明确产品开发边界之后,《规定》将监管重心延伸至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架构。

过去,部分财险机构存在“重报备、轻管理”的惯性思维。不少产品在完成审批或备案后便长期脱离风控追踪,直至遭遇集中投诉或监管处罚才被动调整。

《规定》打破了这种管理脱节,要求险企从公司产品管理层级、标准、流程和责任等多个方面入手,系统性压实公司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公司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对条款费率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在权责划分上,《规定》构建了清晰的追责链条。

财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首席合规官对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财险公司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公司条款费率开发的归口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产品开发部门或履行产品开发职能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产品条线或业务条线的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产品的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被进一步强化。

险企须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当至少每年评估一次保费充足性。

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非行业示范的条款及其费率,及时验证修订或者清理注销。对于上述需清理注销条款费率的情形,财险公司应当在清理注销后10日内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行业平台更新条款费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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