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据“广州人大”官方微信消息,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作出规定。
此外,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逆向行驶;醉酒驾驶;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浏览电子设备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在行经交通流量大的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窄桥、急弯、陡坡、隧道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牵引动物或者拖拽载人载物装置;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