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10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为完善保险产品监管制度,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原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开发指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开发指引》作为财险公司产品监管核心规范性文件,细化了产品管理具体要求,对部门规章《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形成有效补充。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保障内容持续丰富,但也出现了附加险产品占比高但缺乏细化规则、行业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管理和运用有待强化、公司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的标准需进一步细化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报备行为,细化完善监管要求,提升产品监管质效,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修订完善《开发指引》,并同步更名为《规定》,为行业产品开发提供要求明确、标准清晰的制度遵循,作为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强监管严监管的重要抓手。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规定》将强化产品监管、规范开发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贯穿始终。一是坚守保险本源。明确开发保险产品必须遵循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和风险定价等原则,禁止开发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者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保险产品。二是强化标准规范。要求条款表述应当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个人类条款应当通俗易懂、清晰明确,对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严格管理责任。细化明确公司各层级应当承担的产品开发管理责任,并要求财险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督促公司审慎开发产品。四是加强持续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对产品合规性和适应性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调整或停止销售,强化对产品的全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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