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网讯10月12日,达刚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西安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鼎达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已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陕0113民初430号),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7146000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编辑 丛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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