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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协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可量化、可追溯且分级分类管理的保险销售人员信用评价机制

2026-10-18 13:52:01

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10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发布《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不当引导,不得存在欺骗、误导性宣传、隐瞒要件等违规行为,构建“人人讲信用,保险为人民”的行业新风尚。

《办法》所称的信用档案是指对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而形成的信用记录。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管理主体是保险机构。保险机构负责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组织维护本单位统一的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应真实、客观地处理保险销售人员的信用信息,不得选择性采集、篡改、隐匿或毁损信用信息。保险机构在采集、整理、保存和使用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过程中,应符合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防止保险销售人员隐私泄露。保险机构应采用与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行为和合规表现关联度高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内容应及时、准确、有效。

在信息采集方面,《办法》提出,保险机构应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流程,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采集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保险机构采集信用信息时应依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保险销售人员书面同意并明确约定其用途,同时向保险销售人员充分告知信息采集的范围、保存期限、可能的共享对象及后续处理方式。

《办法》提出,保险机构在聘用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时应与其签订信用信息共享授权协议或授权书。授权协议或授权书应明确共享信息的具体范围、共享期限、可能的共享对象及用途限制,并纳入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可能的共享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对已聘用或委托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机构应采取补充签订共享授权协议、授权书或其他方式明确取得其授权。

《办法》提出,信用档案信息来源包括保险销售人员、保险机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保险机构可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已合法公开的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保险机构可通过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约定的方式和其他合法方式采集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职业状况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

《办法》提出,保险机构应建立可量化、可追溯且分级分类管理的保险销售人员信用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标准和相关指标计算规则,定期对保险销售人员过往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类管理,并纳入其信用档案。

《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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