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婷婷 法学副教授
AI数字人代言,引发一场新的风波。据媒体报道,网络平台上的商品广告中,不少推销者在视频中声称产品“亲测有效”,然而细看,许多出镜者并非真人,而是由AI生成的数字虚拟人。不久前,某AI短剧制作方发布了一条植入商业广告,AI数字人以第一人称宣称:“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视频中还附加了相关产品链接。广告一出,立刻引发大量网友质疑。随后,相关内容的广告视频被制作者下架。
不可否认,如今的AI数字人的确很“能”。如果是寻常广告,还需要真人出镜,反复打磨,但由AI生成的数字人却不用,制作速度极快,成本低廉。在一些App上,“开启视频一键生成后,仅仅几分钟,一段8秒的数字人带货视频就完成了”,真正做到了“低门槛、批量生成”。但是,这样的“能”,却很难经得起法律的检视。
以AI数字人代言美瞳为例。一个虚拟的人,虽然在屏幕上栩栩如生、活灵活现,但压根就不可能真实存在,也不可能实际佩戴美瞳,具有真人才有的感受,怎么还能大言不惭,说什么亲测有效?这样的公开表述,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有欺骗、误导消费者之嫌,属于广告法严禁的虚假宣传无疑。
再从代言对象属性看,也存在明显问题。根据广告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立法之所以如此严格规定,目的就是在关系公众健康的领域,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广告宣传。然而,平台上大量以“医务工作者”“领域专家”等形象出现的AI数字人,“代言”推广眼部疾病、白发养护等相关药品和保健品。这些产品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医疗风险,连寻常广告代言人都在禁止之列,遑论AI生成的数字人呢?
不要以为,由AI生成的数字人就算违法了,也追不到自己头上。数字人本质还是“工具”,违法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应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根据广告法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为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等。
压实法律责任,才能有力遏制乱象。有关部门应当出手,依法对数字人代言问题进行追查,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该处罚的处罚,不能让触碰红线现象招摇过市。与此同时,还应举一反三,对其他数字虚拟人代言乱象进行治理。尤其是对于扮演着“医务工作者”“领域专家”等角色,堂而皇之“代言”推广药品的数字人,其隐藏着极大的健康风险,与医师法等法律背道而驰,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规制。
从更长远看,加强专门立法不可或缺。尽管目前已有广告法等法规,但针对数字人“量体裁衣式”规范,显然还不够到位,有必要对生成类算法进行限制,进一步明确AI广告的法律边界,避免类似乱象滋生蔓延。(刘婷婷)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