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今天(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8号公告,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及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免税商店运营及相关进境商品监管,为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政策落地实施筑牢监管保障。
《办法》明确,海关将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的管理规范,对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免税商店及“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其中,“零关税”进境商品需由“零关税”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从境外统一进口并办理海关手续,且应当在免税商店专区(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同存放。
经营单位需按规定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其设立的免税商店及仓库还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隶属海关验收合格并备案,方可投入运营。同时,免税商店应当配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结算、人证验核、仓储物流等信息化系统,并能够与海关监管系统联网,实现“零关税”进境商品进(销)库存管理、岛内居民身份验证、免税购物额度计核等核心功能,且应在商品入库前向海关登记传输电子数据信息。
岛内居民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人证一致性验核。“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在销售场所按规定确认购买人符合购物资质要求后,方可销售,并实时向海关传输交易记录、人证验核信息、支付信息等电子数据,对数据真实性承担责任。岛内居民每年的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商品范围、购买次数和数量限制及提货方式等,将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针对退货、换货情形,《办法》也明确要求,退货商品需按海关要求入库,换货商品则需保证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与原商品一致。
《办法》还对相关用语作出权威界定,明确“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零关税”进境商品为按规定商品清单免税运进专供免税商店销售的进口商品,含试用品及进口赠品。同时,《办法》强调,若个人、单位存在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行为,海关将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零关税”进境商品及免税商店的其他监管事项,将按照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相关监管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