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评论员 郭振纲
“领导如此不近人情,可能是想逼我主动走人”——据10月29日《工人日报》报道,豆豆(化名)去年4月入职江苏常州一家商场,从事活动企划等工作。不久后,她负责的部分业务被合并至其他部门。由于无法忍受团队经理的长期刁难和打压,她在今年4月选择辞职。此后豆豆无意中发现,在她离职前,商场已开始招聘寻找同一岗位的替代者。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调岗降薪、随意加重考核、故意整合组织机构、剥夺工作权限等方式,给员工施压、变相逼迫其自行辞职的事情时有发生。明明是被迫,却被包装成“自愿”,这种现象在职场上被称为“软裁员”。
相关调研和裁判文书显示,“软裁员”表现形式多样。比如,有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便将其调至明显不匹配其专业能力或职级的岗位,并大幅降低薪酬;有的以经营困难为由安排员工“回家待岗”,发放远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生活费,使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有的故意安排员工异地办公或者远离其居住地的工作场所,增加通勤负担,导致其无法兼顾家庭和工作;有的以改革工资发放方式为名,将约定的劳动报酬拆开发放,并把大部分薪酬与不合理的年终考核挂钩,让员工难以获得约定的劳动报酬……由于这些方式均较为隐蔽,举证起来较为困难,劳动者往往有苦难言。
“软裁员”虽然披上了劳动者“自愿辞职”的外衣,但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义务的内核没有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软裁员”的表现形式虽然多样且隐蔽,但用人单位随意改变劳动合同约定、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履行或随意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实质是难以遮掩的。
为什么一些用人单位能通过“软裁员”的方式逼走劳动者?
一方面,相关法律制度对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边界规定得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对“软裁员”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点和模糊地带;另一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通常不对等,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弱,在就业压力和保住工作、生活稳定的多重作用下,劳动者很难对用人单位的滥用权利行为说“不”,而监管的相对滞后和违法成本较低,也让一些用人单位敢于任性而为。
毫无疑问,“软裁员”的存在,给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和劳动权利造成了直接损害,不仅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会带来其它一些危害——社会是一个互相联系的系统,诸多劳动者都连接着他们的家庭,“软裁员”对劳动者经济和心理的影响,势必牵连其家庭,也有可能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要惩治显性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放松对“软裁员”的规制。除了个体的事后维权,还应通过细化法律规则、强化执法监督和完善争议处理机制,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向事前预防延伸。
让劳动者不再受“软裁员”威胁,制度建设、监管执法、维权保障等各个环节都要过硬。相关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通过综合施治,对“软裁员”形成刚性约束,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给劳动者更多能够保护自身权益的“依傍”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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