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网讯10月16日,尖峰集团发布公告称,本公司股票在2026年10月14日、2026年10月15日、2026年10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除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编辑 丛可心)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