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规定明确列出8种属于加价、变相加价的违规行为:
- 向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单价高于应当交纳的水电费用单价;
- 超过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水电费用;
- 为承租人安装了分表的,通过使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分表或者破坏分表计量准确度,致使分表指示的量值超过承租人实际水电使用数量;
- 向全体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总额高于代收人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当期水电费用金额;
- 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分摊水电费用计入承租人专有部分水电费用收取;
- 将水电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计入水电费用收取;
- 以水电使用数量为基数计收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加收情形。
规定明确,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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