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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相亲受骗婚介公司被判担责

2026-09-24 07:39:02

花了近4万元购买婚介服务,介绍了一位54岁的男士,崔女士本以为遇到良缘,结果相处后才知道,对方的年龄、工作、学历等情况均有问题,婚介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日前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婚介公司的信息审核义务明确了规范标准。

2024年,崔女士与玫瑰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玫瑰公司接受崔女士委托,为崔女士提供“相亲结婚保”服务,由玫瑰公司向崔女士提供相亲牵线,服务次数为490次,未约定服务期限。合同约定,玫瑰公司不得故意捏造、隐瞒牵线候选人信息,并应对候选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上(如电话或微信方式)的审核;玫瑰公司向崔女士提供的服务仅为红娘推荐和牵线服务,并不能保证崔女士与牵线人选建立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

合同签订后,崔女士向玫瑰公司支付合同款3.9万元。玫瑰公司共向崔女士推荐了数十位男士,其中,一位洪先生的资料显示为:“54岁、博士学位、工作稳定,离异,深圳已购房,月收入两万+。”随后崔女士与洪先生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二人深入接触后,崔女士发现,洪先生的真实年龄是63岁,博士学位和工作的真实性也打了一个问号。崔女士多次向玫瑰公司提出疑问,玫瑰公司表示已尽到审核义务。

因协商不成,崔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判决玫瑰公司退还服务费3.9万元。玫瑰公司不同意崔女士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已尽到信息审核义务,玫瑰公司提交一段其工作人员与洪先生的电话录音。庭审中,玫瑰公司承认,因洪先生并非缴费会员,故并未对洪先生进行实名认证。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崔女士与玫瑰公司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玫瑰公司应对候选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上(如电话或微信方式)的审核”。据此,玫瑰公司应当对推荐人员的信息真实性履行形式审核义务。但本案中,玫瑰公司仅提交了录音证据,显示其对推荐人员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简单询问,既未要求对方提供初步证件,更未就推荐人员的具体信息进行基本核验,故难以认定玫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履行了相关的形式审核义务,应当认定玫瑰公司构成违约。崔女士主张解除合同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因玫瑰公司已向崔女士推荐了一定数量的人选,崔女士也已与相关人选进行了交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玫瑰公司退还服务费3万元。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对“形式上的审核”这一约定的理解有较大分歧。办理本案的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表示,婚恋交往存在极强的人身属性,交往双方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信赖基础。而身份确定性是建立信赖基础的前提。玫瑰公司作为从事婚介服务工作的营利性专业机构,收取了高额的服务费用,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充分、审慎地核实候选人的身份信息,避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此外,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仅对候选人的信息、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但形式审核并非仅电话询问确认即可,而是应当要求候选人就其所填写的信息、资料提供初步证件(如身份证、学历学位证、纳税申报明细等)并进行初步核验。

黄海涛提示,消费者在选择婚介公司作为交友方式时,应当认真阅读婚介公司提出的合同条款,对于其中涉及核实推荐候选人信息的约定,应当主动询问婚介公司具体的核实方式,对于约定不明的,可以主动要求在合同中明确。收到具体推荐人员时,消费者亦应当主动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交友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因婚介公司一方原因遭受损失,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婚介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未妥善履行信息审核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9月24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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