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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合计被证监会罚没超5亿,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

2026-10-16 20:26:11

中新经纬10月16日电 近日,中国证监会开出两张巨额罚单,陈秋航、周吉锋、周吉辉3人合计被罚没超5亿。

陈秋航内幕交易获利2581.15万元,被罚没1.82亿元

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对陈秋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秋航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秋航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0月10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筹划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22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10月11日。陈秋航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10月8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0日,陈秋航控制、利用多个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2581.15万元。

三、泄露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0月8日至10日,陈秋航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有关公告和文件、有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秋航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申辩与听证中,陈秋航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主观故意、违法所得计算错误、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相关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具备未公开性,属于内幕信息。陈秋航主张对内幕信息属性“认知不足”并不影响对其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违法所得计算及量罚并无不当,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陈秋航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581.15万元,并处以1.55亿元罚款,对其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上,合计对陈秋航没收违法所得2581.15万元,并处以1.56亿元罚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陈秋航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周吉锋、周吉辉操纵证券市场获利8195.10万元,被罚没3.28亿元

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对周吉锋、周吉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周吉锋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吉锋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周吉辉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周吉锋、周吉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6月5日,周吉锋、周吉辉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操纵相关股票。操纵期间,周吉锋、周吉辉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相关股票交易价格及交易量,违法所得8195.1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信息、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周吉锋、周吉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周吉锋在陈述申辩与听证中主要提出:交易标的及交易策略均由其他方决定,其在涉案过程中仅充当咨询顾问角色,不应认定为违法,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本案认定周吉锋、周吉辉实际控制使用涉案账户交易相关股票系综合了在案多个证据,足以认定。周吉锋主张其不具有账户控制权及交易决策权,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周吉锋、周吉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周吉锋、周吉辉违法所得8195.10万元,其中周吉锋承担6556.08万元,周吉辉承担1639.02万元;并处以2.46亿元的罚款,其中周吉锋承担1.97亿元罚款,周吉辉承担4917.06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周吉锋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吉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鉴于周吉锋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吉锋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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