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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观察 | 钭旭杰等:发挥再保险功能作用助力我国巨灾保险发展

2026-10-09 10:11:41

编者按: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是转移和分担巨额风险的重要工具,在巨灾保险体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分析了再保险分担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机制原理,总结了国际巨灾保险发展的经验启示,指出了当前我国巨灾保险立法不完善、风险分散方式单一、巨灾债券发展滞后、风险管理技术仍须强化等问题,并从政府政策、再保险市场建设、保险行业层面提出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建议,助力再保险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钭旭杰、陈丹梅、唐湘楚/文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巨灾风险和各类次生风险严重威胁现代社会的生活与经济活动。从应急管理部公开数据看,202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416.17亿元,不同程度受灾人次达6703.37万人次。巨灾保险是运用现代金融手段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要求,提出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同年,深圳启动首个巨灾保险试点,随后云南大理等地开展地震保险专项试点。2015年,45家财险公司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在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建设、产品创新、技术赋能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再保险分担巨灾风险的功能作用

再保险分担重大自然灾害风险主要有四大方向,通过承担直保公司分出的风险,以超额赔付(Excess of Loss)再保险平滑巨灾冲击;通过设立全球风险池,以大数法则削减整体的风险波动;通过资本市场分担风险,以巨灾债券等保险连接证券(ILS)机制吸收资本市场流动性为资金保障;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卫星遥感等科技工具在灾害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周期风险减量服务,有效降低灾害的次生风险。

再保险公司通过合约接受直保公司分出的风险是保险市场平滑自然灾害冲击的基本方法。超额赔付再保险在巨灾风险中有广泛应用,这类再保险以某次灾害引发的总赔款数为基础,通过多层分保,分担灾害造成的累积保险责任,使得单次重大灾害的巨额损失由多家再保险公司联合分担,对单家公司而言,事故赔付的财务影响可得到控制。

再保险公司从时间和空间维度分散单一地域的巨灾风险。巨灾风险与特定地域和时间具有强相关性,保险公司无法在局部地区应用大数法则进行风险管理,短期大量出险会对保险公司造成极大赔付压力。而全球范围各地区发生自然灾害事件相对独立,不同地区同时段发生重大灾害的概率较低,再保险公司通过全球风险分散显著降低整体风险短时波动对于公司的影响,并以全球保费收入和资本储备平衡局部地区的巨灾赔付。因此,对于特定地区的极端风险,再保险公司相比直保公司具有更强的韧性。

再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以巨灾债券为代表的保险连接证券(ILS)是再保险对接全球金融市场、稀释系统性风险的新兴机制。通过发行巨灾债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可以将地震、台风等低频高损风险转移给机构投资者,大幅提升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巨灾债券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全额投资于短期国债等安全资产;若债券期限内未发生约定的巨灾事件,本金及利息将退还给投资者;若期限内发生约定的灾害事件,资金将用于赔付灾害损失。过去十年,全球巨灾债券市场年均增量超8%,存续市场规模增加超过一倍。2025年全球巨灾债券市场发展迎来新的里程碑,全年发行量超256亿美元,较前年增长45%;市场未偿还债券总额613亿美元,增长24%,发行量与存续数额均创造新高。

再保险公司通过科技手段助力巨灾保险全周期风险减量。再保险公司在自身专业技术能力与数据积累基础上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卫星遥感等数字化技术,向社会提供“再保+科技+服务”的创新业务模式,功能作用从“灾后赔付”向“灾前预警、灾中控制、灾后重建”全周期风险减量转型。2018年中国再保率先成立国内首家专注巨灾风险技术研发的中再巨灾公司。中再巨灾公司研发并持续迭代升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地震、台风、洪涝三大巨灾模型,上线中国巨灾风险地图,相关产品已在30多家政府机构、保险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投入使用,补齐了我国巨灾保险核心技术短板。

国际巨灾保险发展的经验启示

由于巨灾具有低频高损的特征,巨灾风险治理一直是全球性的重大难题。在探索巨灾风险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尽管不同国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地理位置特点等因素存在差异,对于如何建设巨灾保险体系、提高巨灾风险治理效果,国际上仍然形成了一些共性经验。

其一,政府是巨灾保险体系的核心参与者。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政府通过立法等途径从政策层面确立巨灾保险在国家社会经济中的定位,并通过一系列规则制度逐步完善保障体系的运行机制、管理方法、责任归属、推广应用,以此确保巨灾保险能够有效保障居民的财产安全。二战后,以经合组织成员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率先建立起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计划,如美国于1938年和1968年分别确立了联邦农业再保险计划和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并在20世纪90年代推出了加州地震保险计划与佛罗里达飓风灾害基金等州级机制;西班牙和法国分别落地了保险赔偿联合会与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土耳其在2002年建立了地震保险共同体。

其二,发挥商业保险的力量,形成“政府主导、商业机构参与、市场规则运作”模式。政策性的社会保障与商业化的市场机制协同运作,可以有效提升巨灾保险体系整体应对自然灾害的韧性。以英国洪水保障为例,当前英国洪水保险市场运行稳定,整体保障缺口仅约为总损失的10%。2014年,依照《水法(Water Act)》英国政府与行业联合推出“洪水再保险(Flood Re)”计划,旨在解决高风险地区家庭面临的洪水保险难题。该计划由商业保险公司协作运营,居民家庭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对于符合条件的受灾高风险房产,保险公司可将洪水风险部分分保给Flood Re。这样将原本可能因高风险被拒保或保费过高的家庭所面临的风险吸纳进整体洪水风险池。通过这种政府支持的再保险安排,洪水保险覆盖面提升,商业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承保利润,政府也极大减轻了灾后重建的财政负担。

其三,创新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是提高巨灾保险体系效率的核心要素。当前,巨灾风险管理已从传统基于历史数据的分析转变为基于巨灾数据库和巨灾模型等先进技术的灾害模拟预测分析。美欧等国家均注重加强跨部门灾害数据的整合、共享,积极支持保险行业发展巨灾模型和先进的风险管理平台,提升灾害管理系统效率和科学性。通过多年发展,商业性巨灾模型公司RMS、AIR等已逐步占领全球巨灾模型市场,成为很多国家保险企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具。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巨灾管理部门、金融保险监管部门及国际评级机构还积极运用巨灾模型进行监管和评级,推动巨灾模型的普及运用。在美国,巨灾模型技术的测算结果已成为美国财产险承保定价的基准。

我国巨灾保险仍须大力发展

我国巨灾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体系建设和试点扩面上取得了一定成效,政策性巨灾保险和涵盖巨灾责任的商业保险通过风险分散机制,为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灾前风险减量、灾后重建,逐步发挥出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社会稳定的减震器作用。

但我国巨灾保险渗透率还不高,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保障不足,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中的损失由保险承担比例平均不足10%。全球平均的自然灾害保险补偿率达到30%~40%,美国在50%左右,部分发达国家甚至高达60%~70%。以2025年初美国加州洛杉矶野火为例,其530亿美元左右的总经济损失中,私人财产损失约420亿美元,保险赔付率约70%;另外115亿美元是道路、水电等公共资产损毁,加州和市政府对公共资产也做了部分投保,保险赔付率约40%,总体保险赔付/经济损失的比例高达60%。与国际比较,我国巨灾保险体系起步较晚、缺少经验,正面临显著的发展瓶颈。

一是巨灾保险立法亟待突破。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巨灾保险主要以各省市自行开展试点项目的方式进行,尚无巨灾保险专项立法,缺少全国层面的巨灾保险系统性设计和统筹性安排,制约了我国巨灾风险的整体应对能力。

二是巨灾风险分散方式单一。一方面,再保险承保能力不足。我国目前主要依靠传统再保险方式转移风险。随着巨灾保险业务快速发展、赔偿责任大幅累积,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问题加快显现。另一方面,受制于国家财政投入问题,跨期累积、跨区统筹的巨灾保险基金模式尚未建立,相关部门对于巨灾保险基金定位、基金来源及运行模式等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三是巨灾债券市场发展滞后。我国保险业在承保定价中尚未针对巨灾责任开展单独定价计费工作,在财险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下,财险保单巨灾责任定价不足,客观上制约了巨灾债券这类成本更高的风险融资工具的使用。另外,巨灾保险市场尚不能引入规模庞大的资本市场资金活水,扩大巨灾承保能力。

四是巨灾风险管理技术还须强化。一方面,我国缺乏灾害数据的社会化共享服务机制,数据获取难度较大,数据质量有待提升,灾害数据与保险业务结合程度偏低。另一方面,多数保险机构对巨灾风险管理缺少科学认知,导致巨灾模型的市场需求不足、应用推广的场景较少,难以进一步提升巨灾模型的有效性。

对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建议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当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不足,未来我国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建设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着手加以完善。

政府层面,完善我国巨灾保险顶层设计。一是推进巨灾保险立法进程,明确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在巨灾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形成清晰的权责分配框架。二是在台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发地区推广强制巨灾保险试点,将政策保障与商业保障结合,提升目标区域的巨灾保险渗透率。三是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对政策性巨灾保险保费提供补贴机制,降低投保门槛。

再保险市场建设层面,建设有效分担巨灾风险的金融体系,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一是完善再保险交易基础设施,建立面向全球的巨灾风险交易平台,吸引更多国际保险再保险公司加入。二是推动在境内发行巨灾债券,明确巨灾债券相关的发行、监管等规则,引入更多国际投资者,为中国巨灾风险证券化带来国际资本支持。

保险行业层面,深化直再协同机制,推动数据共享、深化巨灾模型的应用。一是优化当前巨灾保险体系中直保和再保的运作模式,强化直再协同,以直保业务网络扩大巨灾保险的触及人群,以再保专业技术升级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二是建立全行业贯通的巨灾风险数据共享平台,推动巨灾模型、巨灾风险地图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建立全国自然灾害损失数据库,不断优化我国自主研发的巨灾模型,提升数据分析与灾害预测的科学性与精准性,助力我国保险业向全生命周期风险减量服务者转型。

作者钭旭杰为中国再保战略发展部/中再研究院(改革办公室)副总经理(总经理级)、公司律师;陈丹梅为中国再保战略发展部/中再研究院(改革办公室)高级经理);唐湘楚为中国再保战略发展部/中再研究院(改革办公室)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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