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据公众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改善型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等相关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凡在上饶市购买改善型自住商品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不低于购房总价30%。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该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参照本地缴存职工贷款首付比例执行。
同时,凡在上饶市购买自住商品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70万元;购买改善型自住商品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60万元。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该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也参照本地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执行。
此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精神,外中心缴存职工在上饶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要求购房人具有上饶市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