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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劳动关系”纳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迎新规

2026-10-09 07:39:04

本报北京10月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桂杰)今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54条,以部门联合规章形式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范畴、权益维护原则、部门职责分工、基本劳动权益、劳动规则、企业用工形式、纠纷解决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构建了分层分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认为,征求意见稿的重要突破在于,将受企业劳动管理、但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平台劳动者正式纳入规章保障范围,破解过去传统劳动法律难以适配平台灵活用工的现实堵点;同时建立责任穿透机制,防范企业通过转包、诱导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用工义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募、组织和管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或者参与平台业务,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当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应当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三方书面用工协议。同时,规定了用工协议的订立时间、形式和11项应当具备的用工协议条款。

“征求意见稿坚持以用工事实决定用工关系属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说,“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大规模有组织生产,其核心管理工具是规章制度、算法、格式条款,也即劳动规则。故此,规制劳动规则对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王天玉指出,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平台企业对合作企业的选任和监督义务,其中提到: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平台企业未履行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监督义务,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黄昆表示,征求意见稿针对平台劳动中劳动规则的特点,纳入算法相关问题,以透明可视为基本出发点,以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为核心,明确界定了包括算法在内的劳动规则的范围;针对其中涉及的算法问题,提出了算法取中原则,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解释义务、自动化决策中的人工干预义务。

黄昆表示,征求意见稿将算法监管的范畴限定在劳动规则之内,既不妨碍企业技术创新,也抑制了企业在劳动规则有关算法制定中的单边和任意,有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走出算法之“困”,也有助于防止“内卷式”竞争消耗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和创新动能。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桂杰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10月09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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