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文
中国推进现代化战略,必须打造能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机制,其中,财税制度改革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指导方针,优化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功能作用。
中国的直接税还相当薄弱和边缘化,现在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中的比重仅为7%左右(房地产税、遗产税等更是远未到位)。从中国个税的改革进展看,2018年个税改革方案推出年度综合计税机制时,把原来依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酬收入的计征调改为扩展到对工薪、稿酬、劳务、特许权收入(如发明专利收入)四类劳动收入的综合计征,税率简化成7级,但最高边际税率(45%)不变。这在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的同时,也形成如下几个负面效应。
首先,仅仅对四项劳动收入做了“综合”,非劳动收入(如金融资产的利息)一分钱也未纳入,客观上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对劳动收入的税收歧视,削弱了收入分配体系中按劳分配的实际地位;其次,专家型、创新型人才税负陡升;再次,需要以高薪吸引、稳住高端人才团队的本土创新型、高新科技型企业为拢住人才的支出成本压力陡升。
现在海南和深圳等地为了吸引与稳住人才,已不得不采取区域性措施,把高端人才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压至15%或者25%,有其适应客观需要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建议国家税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方面及时跟踪、总结2018年个税改革方案实行以来的经验、得失与地方政府创新改进的案例情况,积极研究以深化个税改革来服务全局的预案,具体考虑如下。
第一,在税基方面,建议下一轮改革中适当扩大“综合”的税基范围,把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非劳动收入纳入超额累进税率调节覆盖面,减弱对劳动收入的税收歧视;同时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比如降至30%以下,最好能与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25%拉平。
第二,下一轮个税改革中,可考虑适当提高生活费用扣除标准(即起征点)至7000元左右,同时将第一档税率从3%调低为2%或1.5%,以体现降低低端税负的目的,再结合调整级距等措施,体现培养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取向。为适当鼓励生育,对有二、三孩的家庭,可在专项附加扣除上设计对应的新规定作出个税优惠。
第三,在下一轮个税改革推出前,可有重点地考虑经济增长极区域的诉求,根据情况再放行一些比照海南、深圳办法的区域性个税优惠措施,以过渡性办法缓解一些相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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