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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泉为审计机构收警示函 2017年上市东莞证券保荐

2026-09-28 16:39:01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国栋、刘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2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所)执业的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技或公司)2023年、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检查。经查,中兴财光华所、彭国栋、刘希所审计执业存在两项问题。

一、2023年年报审计执业问题。一是内控测试不规范。对销售合同是否审批的控制点测试执行不到位。二是实质性程序不到位。包括未关注到公司重大建造合同签订未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未关注到重大建造合同存在补充协议的情况,未关注到部分工程建造资金支出审批单未经审批,底稿未记录函证收件人异常情况,审计底稿归档不完整。

二、2024年年报审计执业问题。一是确定重要性水平不规范。底稿未评价基准金额经审计后的大额变动是否影响重要性水平。二是实质性程序不到位。未关注部分在建工程的验收单日期与结转固定资产的记账期间存在差异。对已剥离业务的处于闲置状态且从未计提过减值准备的部分固定资产,未关注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公司是否应进行减值测试。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复核程序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公司将达成和解协议的客户纳入信用风险组合计提的合理性。部分审计底稿记录错误。三是抽样程序不规范。个别控制点测试未满足底稿要求的最低测试样本量。费用凭证检查程序的抽样方法不适当,高估了抽样比例。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年2月)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11月)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的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彭国栋、刘希作为泉为科技2023年、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所、彭国栋、刘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泉为科技于2025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自2025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泉为科技”变更为“ST泉为”,股票代码仍为“300716”。

根据ST泉为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泉为”变更为“*ST泉为”,股票代码仍为“300716”。

*ST泉为于2017年1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2,668万股,发行价格为12.14元/股,保荐机构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杨娜、姚根发。

*ST泉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2,389.52万元,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7,821.02万元。发行费用总额为4,568.50万元,下述费用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为3,055.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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