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大学城一家酒店贴出告示,带榴莲进客房罚款 200 元,不少住客看完心里犯嘀咕:这条规定到底合不合法?据《齐鲁晚报》消息,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答案:商家无权私自罚款。
店家的顾虑可以理解,榴莲气味浓烈,清理难度大,会影响后续客人入住,但酒店说到底只是经营主体,没有执法权,自行设置的 “罚款” 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榴莲确实造成客房异味残留、产生了额外的清洁成本,这时酒店不能以“罚款”名义收费,而应该提前公示专项的除味清洁费,提前告知消费者,让大家自主选择是否接受。
所以,只在大堂贴告示、订房时不告知,属于事后追加限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就算确实造成损失,酒店也只能据实索赔实际损失。
这里提醒大家:遇到这类私自设“罚款” 的商家,可以拒绝缴费并向监管部门投诉。经营规则可以约定,但不能靠自制罚单来约束客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