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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证券托管引纷争 北京金融法院以司法裁判明晰商事责任边界

2026-10-12 20:52:02

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一起时间跨越近三十年的证券托管纠纷二审案件。在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准确划分责任边界基础上,北京金融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和纠纷成因,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丁宇翔提示广大投资者,开展证券投资、股权托管、股份置换等业务,尤其是处置早年持有的历史股份,应当强化证据留存意识。

陈年股票查询无着落

当事人诉请券商赔偿

时间回溯至1997年11月,国内某研究所通过A证券公司营业部购入甲公司2万股法人股股票。2002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展股份置换工作,按照当时公开公告安排,相关股份置换、权属确权及账户转托管业务由指定券商B证券公司受托办理,需要股东按要求主动到B证券公司处办理。

多年以后,甲、乙两家公司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该研究所前往A、B两家证券公司查询案涉股票持仓情况,均未查询到相关持股记录。研究所认为,两家证券公司没有妥善履行托管、保管相关职责,致使股票权益灭失,造成18万元经济损失,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研究所全部诉讼请求,研究所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二审到了丁宇翔法官手中。面对交易距今近三十年,期间历经系统更新、股份置换、账户托管变更等多项重大调整,案件事实追溯、证据甄别存在较大难度的现实状况,为全面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丁宇翔牵头合议庭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先后向相关机构核查案涉股票登记、持仓、结算等原始备案信息。但最终,未查询到案涉2万股股票的相关持股及交易记录。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丁宇翔针对陈年案件资料断层、信息不全的审理难点,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维权举证要点,提示上诉人积极查找原始持股凭证、交易记录、托管手续等权属材料佐证自身主张。但该研究所反馈,因年代久远、档案更迭,已无法找到相关原始材料。

为进一步夯实案件事实、消除审理疑点,丁宇翔庭审中逐项核实核心案情,详细询问上诉人对案涉股票的购买、管理和交接手续。经审理查明,该研究所已于2012年委托工作人员赴A证券公司办理涉案证券账户销户手续,销户后账户内无任何证券持仓,资金账户余额已全部清零,该研究所对此情形应已知悉。同时,根据2002年案涉股份置换官方公告要求,办理股份置换业务需签署《风险揭示书》《委托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文件,但该研究所未留存任何相关手续材料,亦无法举证证明其曾在B证券公司办理过案涉股票置换、托管业务。

庭审结束后,丁宇翔组织合议庭结合全案事实、核查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充分评议与审慎研判。合议庭评议中准确把握商事纠纷实质,证券公司在开展股权托管、股份置换、历史股权确权业务时,依法负有勤勉审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因自身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瑕疵履行,造成投资者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的成立,需要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前提,不能将历史商事活动中,因自身未及时办理业务、未妥善留存证据产生的风险,直接归由证券公司承担。结合全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A、B两家证券公司对于案涉股票权益灭失存在可归责事由,两家证券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金融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妥善化解该起陈年证券托管争议。

以案释法明确导向

引导市场主体审慎履职、理性维权

本案因时间跨度大,事实追溯难,证据调取难。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和纠纷成因,丁宇翔提示广大投资者,开展证券投资、股权托管、股份置换等业务,尤其是处置早年持有的历史股份,应当强化证据留存意识。交易单据、托管协议、风险告知书、委托文件、确权回执,是确认股权权属、交易事实的核心依据,也是发生争议之后维权的重要基础。投资者应当依照公告要求,及时主动完成确权、置换、转托管等手续,坚持依靠客观证据理性主张权利,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的诉求,难以得到司法保护。

对于证券公司,丁宇翔提示,在承接股份置换、股权确权、账户托管变更等专项业务时,应当严格恪守行业规范与业务流程,全面履行投资者告知义务,及时、准确告知投资者业务办理要求、流程规范及相关风险。同时,严格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完整留存业务办理资料,规范开展服务,从源头防范和减少纠纷,切实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与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辑 张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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