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易妍君
公募基金浮动费率改革进程有望提速。
监管部门近日发布的机构监管通报明确,将优化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注册安排,包括适度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并实施差异化申报比例,支持管理人开发新模式浮动费率主动量化、港股主题等偏股型产品。同时,监管有意推进存量产品稳妥变更为浮动费率产品。
受访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浮动费率改革将推动行业盈利逻辑从“赚规模的钱”转向“赚超额收益的钱”,强化管理人与持有人利益绑定。同时,改革将进一步压实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效力,抑制风格漂移,引导基金经理聚焦可持续的选股超额收益,进而长期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加快发展新模式浮动费率基金,是公募行业践行《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重要抓手。
2025年6月中旬至7月中下旬,首批26只新模式浮费基金相继成立,这些产品分别来自26家大型基金公司。此后,全市场又陆续发行了超百只新模式浮费基金,参与其中的基金公司数量也有增加。
如今,公募基金浮动费率改革迈向更深层次。
根据上述监管通报,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的注册安排将有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中,最受关注的一个变化是:参与浮费产品发行的机构范围由头部基金管理人扩大至主动权益基金管理规模靠前的中型基金管理人。同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类型实施差异化申报安排,头部基金管理人发行的新模式浮费产品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其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发行数量的60%;新纳入的中型基金管理人,发行新模式浮费产品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监管还支持中小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布局新模式浮费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首批上报新模式浮费产品的大型基金管理人,从去年5月已开始执行按比例申报不同费率模式主动权益类产品的规则。
记者从业内获悉,就主动权益类基金而言,目前部分大型基金公司申报新模式浮费产品和固定费率产品的比例大致是2:1。
而中型基金管理人要实现“新模式浮费产品占比30%”的发行要求,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对中型公司而言,在做好浮费产品业绩的前提下,确实可以适度增加管理费的弹性空间。但如果基金公司原本的发行节奏较慢,再加上浮费产品占比30%这一约束,可能会有些许压力。此外,中型公司的投研团队在人数、整体实力方面与头部公司存在一定差距,前者能否为浮费产品匹配到合适的基金经理也是一个问题。”一位公募基金人士分析。
晨星中国基金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李一鸣建议,中小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投研能力量力布局,避免“一刀切”的压力。
此外,新模式浮费产品的注册规则还有两个变化:其一,监管支持基金管理人开发采用新模式浮动费率机制的主动量化、港股主题等偏股型产品,目前新模式浮费产品的投资方向以A股为主;其二,监管鼓励基金管理人结合存量产品运作情况,先对持有人基础较好、投资者认同度较高的存量固定费率产品探索产品改造,稳妥变更为新模式浮费产品。
根据已成立的产品,新模式浮动费率机制为“支点式”浮动费率。在该机制下,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与投资者单笔份额持有期限、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直接挂钩。
通常情况下,当基民持有期限不足一年时,管理人对每笔份额按1.20%年费率(固定费率0.6%、或有费率0.6%)收取管理费;若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则根据每笔份额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分三档确定适用管理费水平。
相对复杂的费率模式也意味着,新纳入试点范围的中型基金管理人,需从多个维度统筹推进配套体系的建设。
李一鸣指出,若要发行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基金公司需先完成投研、产品、系统、风控、信披与投资者教育的全链条准备。
“在产品端要审慎设定合理、匹配策略的业绩比较基准,筛选具备长期超额收益能力、风格稳定的基金经理与策略储备;运营端需要改造估值核算、份额计费系统,实现逐笔份额按投资者持有周期与持有收益动态核算管理费;内部要重构投研考核与激励机制,配套利益冲突防控安排。销售端则需要做好渠道培训与充分的风险揭示,向投资者清晰讲解费率升降档规则。”李一鸣具体分析。
而在产品运作阶段,管理人面临的核心挑战在于管理费收入存在波动性。
李一鸣表示,“当业绩不及基准时管理费会自动下调,给公司现金流带来不确定性。这要求管理人在追求超额收益与控制回撤之间取得平衡,在基准约束下避免为博取高费率而盲目承担风险、放大波动。”
随着机制设计对管理人提出更高约束,市场实践层面也已呈现出分化的业绩表现。
在首批26只新模式浮费产品中,超七成产品跑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其中不乏绩优产品。但也有个别产品表现欠佳。
例如,据Wind统计,截至10月14日,华商致远回报A、信澳优势行业A近一年的收益率分别为89.96%、54.14%,均显著跑赢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嘉实成长共赢A、交银瑞安A、大成至臻回报A等4只产品近一年的收益率在25%—44%之间,也都超越了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而安信价值共赢A近一年的收益率为-21.53%,显著跑输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另有5只产品近一年的收益率未能达到“基准线”。
对于投资者而言,浮动费率基金不等于“稳赚不赔”,费率机制的优化不会改变权益类产品本身的投资风险,基金业绩仍会受市场波动、行业轮动等多重因素影响,投资者仍需理性评估投资风险。
浮动费率改革更大的价值在于推动公募行业底层逻辑重构,进而切实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
“本次监管优化新模式浮费产品注册安排,并实施差异化申报比例要求,标志着浮动费率改革由试点进入规模化推广阶段。”李一鸣指出,差异化发行指标倒逼头部、中型管理人将新模式浮费产品作为主动权益发行的核心构成,推动行业盈利逻辑从“赚规模的钱”转向“赚超额收益的钱”,强化管理人与持有人利益绑定。
他认为,改革将进一步压实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效力,抑制风格漂移,引导基金经理聚焦可持续的选股超额收益,长期提升投资者获得感,也会重塑渠道销售逻辑,推动销售端从重首发规模转向重视长期业绩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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