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某电商平台员工受贿9200余万元”的消息成为网络热议的话题。据悉,电商平台基础岗位的运营人员王某在短短一年的时间,收受商家贿赂高达9200多万元。与国企高级管理人员长期隐蔽性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不同,该案以嫌疑人的民企职员身份、涉案金额之大、受贿时间之短以及社会危害性之大,刷新了人们对贪腐案件的认识,也促使我们再次深入思考民营企业内部员工贪腐及其社会危害性问题。
一、民营企业内部贪腐问题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长期以来,人们对贪腐问题的认知局限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针对这些领域的贪腐问题,从党纪到国法,已经逐步建立起了比较严密的防范和惩戒体系,但是对民企内部的贪腐问题很多人还认识不充分。实际上,民企内部的贪腐现象之普遍、危害之严重、惩治之困难,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
2012年,有关媒体就刊发了淘宝内部工作人员掌握了资料审核、纠纷处理、评价管理、流量分配等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时,通过删差评、放松资格审核尺度、与代理公司合伙分成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报道。
2018年,因内部贪腐问题,大疆预计损失超过10亿元,这一数字为2017年所有年终福利的2倍以上。
2021年6月,万达集团4名高管因涉嫌受贿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8月,某万达集团高级副总裁被公安机关带走,据悉主要原因是涉及企业内部贪腐,而且数额巨大。
马化腾曾透露,腾讯2022年提升了内审内控的力度,结果查出大量内部贪腐问题,还牵扯到了部分中层干部,严重性可以用“看完之后吓死人”“触目惊心”来形容。仅2022年腾讯就发现并查处触犯“腾讯高压线”案件70余起,100余人因此被辞退,10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除了上述大企业偶尔爆出来的员工贪腐新闻,其实在几千万家中小民营企业中,内部员工各种介于合规违规、合法违法之间的灰色行为也大量存在,例如采购领域的回扣现象,企业基建项目上的贪腐现象,企业融资和销售回款环节的利益输送,与亲友成立的企业开展关联交易,内部管理中索贿受贿,利用原雇主单位的技术和客户资源“单飞”,以及形形色色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盗取商业机密等现象,不一而足,且实际上很普遍。
二、民营企业内部贪腐的根源及其社会危害性
民营企业内部员工的贪腐现象,其背后有深厚的管理、制度和观念根源,其社会危害性被远远低估。
在民营企业发展初期,普遍规模较小,企业主通过自己的管理和监督就可以实现“人、财、物、事”的“全覆盖”,即使有些贪腐行为,大多数也只是在采购等环节存在回扣等现象,并不严重,且民企员工普遍认为民企的财物都是企业主的,在民企贪污与盗窃无异,这种朴素的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民营企业的贪腐问题。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发展壮大,一些员工也认为这些企业“家大业大,吃点拿点不算啥”,由此民企内部员工的贪腐现象越来越多。
在一些大中型民营企业中,民营企业家个人的管理和监督范围已经无法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必须建立层级体系才能实现对企业的管理,这就出现了管理学上所说的“管理幅度”问题,民营企业家因受其精力所限,能够有效领导的下级人数是有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就不能直接领导或监管——只要存在管理幅度问题,或者说建立起了经济学中所说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就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意愿,甚至出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发展到严重时,就会出现上文所说的各种贪腐现象。
此外,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缺少党纪监督、巡视等制度,内部出现的贪腐现象往往只能“私了”而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更重要的是,民营企业内部的贪腐现象蔓延发展,与法律对民企资产和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存在差异密切相关。员工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所受到的惩罚,明显比侵犯、贪污国有资产的惩罚更轻,比如对民营企业财产的贪腐事实上很难提起诉讼,而纪律惩罚又比不上国有企业的力度。我国已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但对民营企业的资产却没有这样的法律。即使是同等金额的贪腐案件,如果是国企贪腐往往判罚较重,而民企内的人员贪腐判罚则往往较轻。
民营企业的内部贪腐不仅损害企业自身利益和发展,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危害,这些社会危害性一直被严重低估。
首先,民营企业内部贪腐抬高了产业链上下游的成本,例如此次爆出的某电商平台员工受贿案件,无疑抬高了这些入驻平台商家的成本,而最终这些成本都会转嫁给消费者。
其次,民企内部贪腐造成了很多低质低效的产品和服务,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有些民企施工人员个人拿了好处就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甚至造成“豆腐渣”工程,危害公共安全。
另外,民企内部员工的贪腐活动往往是在与上下游产业链发生商业关系中产生的,这必然会破坏市场环境,扰乱公平竞争的秩序,对整个社会的营商环境和公序良俗也有负面影响。
三、完善一视同仁的财产保护制度和执法力量,为民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减少和消除民企内部的贪腐现象,一方面需要民营企业自身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内控、合规制度,消除员工灰色行为存在的土壤,堵塞内部员工贪腐现象的漏洞,相关法律也要建立起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的财产保护制度,执法部门也有必要拿出更大的力量支持民营企业惩治内部员工的贪腐和违法犯罪问题。
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法典,都强调了对合法财产的保护。例如《宪法》既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强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2014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
按照上述宪法和国家政策的有关精神,我国对民营企业财产的法律保护正在逐步加强。2023年7月底,最高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制定12条检察举措,明确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要更好地帮助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10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司法解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贪腐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
尽管如此,实践中对民营企业的财产保护力度,整体还是要低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除了上文所提到的缺少对民营企业财产和物权进行保护的相关专门法律法规之外,民企财产受到侵犯的立案标准也要高于国有企业。例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果发生在民企,要按照职务侵占论处,达到六万元以上才符合立案标准,而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很可能按照贪污来论处,涉案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就应立案追诉,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六种情形的,也会立案追诉。
要将“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精神落到实处,就必须要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消除相应的差别。例如,在目前正在制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应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所体现的“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的相关精神,将“民营企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的内容也写入法律条文;又如,在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适用范围和立案标准上,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在这个方面,2023年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已经做出了“同罪同罚”的范例。
总之,那种认为民营企业内部的员工贪腐现象只是损害了企业主利益,是民营企业内部问题、不需要国家太多插手的想法是值得商榷的,大部分民营企业在发现员工贪腐问题上“私了”的做法对防止和遏制民企内部贪腐现象也是十分不利的。同国有企业的贪腐现象一样,民企内部的贪腐行为不仅会伤害企业的健康发展,伤害守法员工的正当利益,也伤害合作伙伴的正当权益,影响相关产业和整体经济的竞争力甚至伤害社会公众的整体福利。与国企不同的是,民企内部的贪腐问题就像重要部位的隐疾,普遍面临着“不愿诉诸法律、难以举证、选择私了、难以处理”的挑战。为了改变这种现象,我们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一视同仁的财产保护制度,而且应该加强甚至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支持我国民营企业加大惩治内部贪腐力度,助力中国民营经济更加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内容选自《中国民营经济论:活力、生态与未来》,略有删改)